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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脅迫結婚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具體做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有經濟能力的,建議直接聘請律師,沒有經濟能力的,建議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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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姻無效的法律理由是:1、因脅迫而結婚;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傅良友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而締結婚姻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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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的理由。
可以撤銷的婚姻,是指被裴脅迫、滲透的婚姻,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如實告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類; 在脅迫下結婚。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人。 婚前患大病,未如實告知結婚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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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逆的解決方案包括家庭暴力、夜間無家可歸、冷戰和長期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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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是指被慧友脅迫的婚姻,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前婚姻;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由於脅迫,婚姻可分為以下幾種。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人。
婚前患大病,未如實告知結婚登記者。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查明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More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法律知識,結合司法和法律適用的具體實踐,按照《婚姻法》的結構和制度,涵蓋法律規定的一系列主要內容,對當事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細化、 濃縮和必要的技術處理,然後提出一些問題,有針對性地講解《婚姻法》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