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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問題。 如果沒有,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拿到仲裁函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注:目前,仲裁申請和執行申請均由該部收取費用。 它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在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時,建議要求該公司償還拖欠的工資並支付超額補償金(乙個月工資的四分之一)。 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要求您回家,您還將被要求提供經濟補償(一年內兩個月的工資,如果您在那裡工作過,則不到一年)。
祝你一切順利,早日拿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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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延長工資發放日,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局提出申訴。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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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拖欠工資的處理方式如下:
1、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應在收到仲裁函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工資多長時間是違法的。
拖欠工資多久違法,有三種情況:
1、國內無統一標準,司法實務一般30天左右;
2、各省市的規定不同,有的是7天,有的是15天,30天算違法;
3、如無正當理由拖欠,超出合同約定時間1天即屬違法。
用人單位確受生產經營困難和資金周轉困難影響的,經本單位工會同意,可以暫時推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延長期限的最長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如果實施每週、每天和每小時的工資慶祝制度,則可以按周、按天和按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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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並報告;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說明,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屬於拖欠勞動類別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上述方法中,向當地勞動保護和殘疾監督機構投訴和舉報最為有效。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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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勞動管理檢查大隊)報告。 2、您也可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的,全部由公司承擔)。 3、如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在收到仲裁文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國家規定,在發生仲裁或訴訟時,可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除工資報酬總額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給予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額外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不低於50%但不超過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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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營企業老闆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未按時或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督部門或法院解決,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航行科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逾期未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至1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職工工資報酬的;
2)支付給勞動者李曉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