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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公司沒有理由因合同原因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裁員,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內,員工自願辭職的,必須提前申請,否則公司將按合同約定給予違約賠償。 合同期滿,即:
如果要繼續工作,必須續簽合同或另行簽訂勞動合同,不會為員工產生經濟補償。
但是當合同到期時,續約意味著可以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減少工資; 只有簽訂單獨的勞動合同,公司才能在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對工資福利進行適當的調整。
問題二:高溫補貼概念是指市氣象部門下屬氣象台通過當地電視台、廣播等方式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C以上的天氣。 詳細溫度視當地情況而定。
按照你說的,應該屬於工作環境的溫度,不應該再屬於高溫補貼的範圍,應該屬於勞動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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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公司直接賠錢放我們走,我們可以接受,但現在他不想給錢,要我們自動離開! 讓那些換了合同的人得到比我們多2-3倍的工資,用意明明是要減薪,但說法更好,說客戶要求的工作時間不能太長,減薪的人可以長期工作。 還是美國當地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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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點,如果公司評估你不具備該職位的資格,而你和你換崗後仍然不合格(這是很多公司喜歡玩的文字遊戲),根據勞動法,可以給你無償減薪。
關於第二點,根據勞動法,有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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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的減薪,合同很低,但是如果實際工資高,以後能不能隨便減薪?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可以。 1.勞動合同上籤的工資通常是基本工資,即不承擔責任的基本工資。
勞動法明確規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就足夠了。 2.既然底薪是合規的最低標準,那麼,公司的減薪肯定不是底薪; 相反,它是橡樹旅的獎金係數和各種補貼標準的降低。
3.該公司減薪的理由是合法的。 因為效率不好,公司的收入自然會減少,而這個時候,公司就會把工資降到寬鬆的工資。
有的企業會採取降低補貼標準、取消補貼計畫、降低獎金係數的方案; 由於訂單減少,一些公司採用了輪休制度。 但不管是哪一種方案,都要有乙個開會說明情況、討論銀板初稿、敲定宣傳的過程。 只要你在討論稿上簽字,就意味著公司已經和你達成了協議。
當然,沒有辦法談論違法。 4.如果堅決不簽署方案討論稿,雖然表明不同意,但絲毫不影響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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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以公司減薪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2、無需支付工資就是證據; 建議聘請律師申請勞動仲裁。
宗恆法律網-廣東普羅公尺修斯(廣州)律師事務所-楊彥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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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合法的,如果有加班的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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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法律依據,但電子資料的證明力較差,最好使用銀行卡和工資單以及同事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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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以工資的形式給員工加薪,即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仍可視為勞動報酬的變更。 你說的郵件可以作為證據,但最有效的是公司實際發給你的工資單和銀行卡明細。
對於公司的減薪,應與員工協商,如果單方面強迫工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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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則屬於變相扣減工資,可以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迫使勞動者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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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我個人覺得我同意給你公升職加薪,同時還有工資單支援,而且我以實際行為改變了合同條款。 你可以去勞動仲裁。
在實踐中,現在找工作並不容易,薪水也不差。 不要用法律來捍衛你的權利。 除非你不想再在這個單元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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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合法,可以去勞動局維權。 但是,如果他們出示減薪和降職的證據,如果他們終止合同,他們也可以獲得至少 3 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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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入職時就要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提起勞動仲裁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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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續約不得低於前乙份合同規定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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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低於當地勞動法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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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勞動者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公司未經工人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單方面降低工資是違法的。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該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公司還可能根據《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和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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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我在加薪後沒有簽署變更協議,僅僅通過工資單減少工資待遇,是否是法律意義上未經我同意擅自減薪?
還行。。 這符合法律嗎? 如果我告訴公司我不同意減薪,我去勞動仲裁能得到賠償嗎?
可以先進行勞動調解,然後再確定,並獲得賠償。
我保留了一封來自人力資源部的郵件,向公司其他人解釋我的晉公升,公司的新負責人在郵件中提到他同意給我加薪,這些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它可以用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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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個人的判斷,這些應該可以作為證據,而書面形式只是合同內容變更成立的條件之一,合同內容變更的成立也可以以多種其他形式存在。
你的情況應該是勞動用工合同糾紛,9500元的待遇應該算是合同原件,接下來的12000元是經你和你和領導同意的合同內容變更,你的領導有權給你加薪,他代表你的公司給你加薪的行為, 所以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換言之,雖然加薪沒有以書面形式新增到原合同中,但您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內容發生了變化,並且是雙方約定的。
那麼,當公司降低你的工資時,必須徵得你的同意,雙方才能再次變更合同內容,否則公司應該繼續履行合同,任何未經你同意的變更都是違約。
當然,我沒有查到具體的法律規定,但你可以查一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的具體規定。 其實,在這件事情上,你和你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複雜,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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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無權減薪,可以考慮與公司人事部門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考慮直接向勞動局索取申訴表或直接提起勞動仲裁,另外,您需要的材料包括:勞動關係證明(工作卡、工資卡、工資卡、 勞動合同等)、工資單或工資卡明細等可以證明您減薪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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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沒有減薪的降職,也是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的降低,所以如果你不願意續約,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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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低於前乙份合同的條款,不續簽合同,單位支付補償金,並按乙個月和乙個月的工資工作。 但要小心。 找工作不容易,而且你會得到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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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簽了,工資是大家都漲了,你也不孤單,職位怎麼會越來越低!! 堅決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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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終止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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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拖欠本單位的工資,差額應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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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簽新合同,你應該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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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然是非法的,不需要討論。 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捍衛您的權利:
1.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發工資;
2.如果勞動監察部門不關心,或者企業拒絕支付差額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以上兩個步驟都不能解決問題,提起訴訟的唯一方法就是上法庭。
注:1申請勞動仲裁,無需聘請律師,只需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單;
2.就算打官司,這種勞動爭議的訴訟成本也很低,所以不用害怕。
您好:因為你沒有繳納社保,雖然你籤了合同,但很可能原公司沒有把你登記為職工,勞動部門也沒有登記。 該檔案可能仍位於人才中心。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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