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闆辭職有什麼保障,什麼樣的員工是老闆最怕離開的

發布 職場 2024-05-09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你好! 房東。

    如果你不簽合同,這對你來說是乙個很大的劣勢,但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尋求建議。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事先通知,不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多發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撫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減您的工資,但應注意保留已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證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情緒穩定,基本摒棄個人偏見的員工。

    莫斯科不相信眼淚,工作場所也不相信。 不僅如此,職場也不相信憤怒、嫉妒和嘲笑。 所有這些負面情緒對工作環境和人本身都是非常有害的。

    職場本來就很辛苦,會有很多你根本不想見的人,但這不是你發洩情緒的理由。 每個人都是成年人,找到正確的方式釋放負面情緒,吃喝唱歌和旅行,但不要在公司發洩,也不要向同事發洩。 即使對方是給你帶來負面情緒的人。

    2.具有優秀執行力的員工。

    職場上不缺領導者,說點什麼,相信大家都能說對。 你甚至可以當場給一分、兩分、三分或四分。 但更重要的是執行力。 如果執行不好,計畫再好,也是多面手。

    而且,與老闆相比,中層和初級管理人員是高管級別的員工。 與其從高處發號施令,老闆更喜歡乙個決心貫徹決定的人。

    3、敢於行動,勇於行動,不推卸責任。

    在職場上犯錯是不可避免的,有時甚至會造成比較大的損失。 這個時候,有人會到處推諉,希望掃地嬸和這個錯誤有關,而他自己也沒責任。

    但是,你要明白,老闆之所以是老闆,是因為他有你沒有的遠見和洞察力。 對於某件事的對錯,應該由誰來承擔主要責任,老闆早就很有信心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老闆最怕流氓員工離開,他會扯錢。

    我們公司遇到過幾個這樣的人。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老闆最怕的是優秀、不可替代的員工辭職。

    優秀的技術人員是整個企業的核心,有了他們的存在,企業就有了創新、高科技、高含量的產品,產品才能有更大的市場,才能創造更大的價值。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老闆不怕人走,現在最重要的是人才。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老闆最怕的那種學歷很高,也很有能力,而且態度比較好,這種人辭職,老闆最怕,另外,老闆也很欣賞那種工作態度,尤其是認真的人,像這種人辭職也是公司的損失, 所以我也害怕他們的辭職。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我覺得老闆應該害怕一些有能力、有經驗的老員工辭職,這會對工作發展過程產生一定的影響。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腳踏實地,認真負責。 因為那時你的剩餘勞動力還沒有被擠出來。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老闆最怕的是那些技術嫻熟、能力強、效率高、工作精益求精、服從領導安排的員工。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老闆最害怕的是那些關鍵員工的離職。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當然,它是由內而外的。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老闆無故解雇員工當然是違法的;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勞動法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勞動者的全部經濟補償,計算將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從事瀆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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