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終止與雇主的僱傭合同。

發布 社會 2024-05-12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沒關係,只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到時候就可以離開了。 公司必須為您辦理結算備案手續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在離職後15天內將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等手續交給您,結清工資,辦理交接。 沒有別的了。

    具體來說,人力資源部門已經通過。 您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辭呈,並向部門領導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沒有違約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因為是你第一次離職,所以很多事情你都不知道,難免有些害怕。

    只要提前30天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申請,由領導簽字審核,只要滿乙個月就可以離開了。 這是正常的出發順序。 最重要的是看你的公司是不是正式的,如果你說你今天離開,人力資源部門同意你要離開,那麼你今天就可以離開了。

    公司付你五險一金,比較麻煩。 一般來說,如果你換了公司,如果公司還給你發五險一金,而且在乙個地區,你可以轉。 如果你說你換了地區,我不知道怎麼投保,但是你的公積金只能提取你支付的12%左右(取決於具體地區規定),其餘的都會被沒收。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好,您可以提前乙個月向公司辭職,一般沒有違約金,除非用人單位為您提供了專門培訓或您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勞動者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與用人單位負責人協商,經協商達成協議後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如果雇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雇主,他或她也可以終止與雇主的合同; 如果工人處於試用期,他或她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雇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一)應當製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書送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應事先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工會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織。

    如果用人單位提前告知工會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工會將能夠及時發現並制止非法解除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三)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移交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 (四)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並移交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2年,以備日後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你仔細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你就會明白。

    當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時,一般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形: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解除勞動合同,換工作單位是正常的,應該對你未來的發展沒有影響。 惠府。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退還入駐費,培訓費17000元按五年服務期平均分配,再承擔未履行部分的違約責任。

    如果有幫助。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應進行賠償。

    2、入駐費是以實際年數為準,實際補償的實際比例略高一些,畢竟是你單方面終止。

    3、培訓費按當時實際核算計算,補償金按您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按比例產生。

    4.如果你前面沒有社保,你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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