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單位的賠償金不夠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5-02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工傷鑑定過程分為工傷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應享有的待遇和救濟三個步驟。 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雇主、工傷雇員、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提出。 根據申請人的不同,申請順序也不同。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社保局只受理兩種形式的工傷證明,即用人單位出具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工傷證明,或正式的工傷鑑定報告。 其他證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社會保障局不會接受。

    或者他們的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可以提出。 但是,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提交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如果你有任何問題,可以繼續問,我會詳細為您解答。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訴訟時效已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病,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談判、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對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的粗略判斷;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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