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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訂立方式與民事合同的訂立方式不同,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具有優先要約的地位; 二是給予行政機關選擇對口的機會,都是以選擇最有能力的對口部門,確保行政管理目標得到更好的實現。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簽訂行政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招標是指合同一方(稱為招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出的意向書,並公布一定的標準和條件。招標是簽訂行政合同的最常見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下列建設專案必須在中國境內進行招標,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專案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和材料的採購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與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關的專案;(二)全部或者部分由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資助的專案;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和援助資金的專案。 (二)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某一特定物品或者產權買賣給出價最高的人。 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可以隨時變更其報價內容,直至行政機關以最佳條件與競買人訂立合同為止,拍賣主要適用於國有資產的轉讓。
(三)直接協商,是指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直接與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合同。直接談判是簽訂民事合同的常用方式,但在行政合同中使用這種方法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 僅適用於:
研究、試驗和實驗合同; 投標和招標未產生結果的合同; 緊急情況下的合同; 需要保密的合同; 需要使用特殊技術訣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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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簽訂行政合同最重要的方式是通過招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十三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決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式,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式確定中標人或者買受人後,應當作出批准行政許可的決定,並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採用競投、拍賣,或者違反競買、拍賣程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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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行政機關在訂立行政合同時應遵循以下三項原則:適應行政需要的原則,不得超越行政許可權,合同內容必須合法。
l. 適應行政需要,實現行政目標。 行政合同的訂立首先應當滿足和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訂立行政合同的目的應當與國家的行政目標相一致; 這是行政合同的主要客觀原則。
2.不要超越管理許可權。 由於行政合同是行政活動的一種形式,根據行政法中的越權無效原則,各行政主體只能在其許可權範圍內訂立行政合同,否則即為無效合同。
3.內容必須合法。 雖然行政合同不一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行政主體不得就國家明文禁止的事項與行政相對方訂立行政合同。
此外,由於行政合同的範圍廣、影響大,在訂立行政合同時必須遵循競爭、效率、公開的原則。
締結方式有:招標、拍賣、招標、直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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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招標、拍賣、直接諮詢。
行政補救的途徑有:
2.訴訟救濟: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撤銷違法行為的救濟,並責令賠償造成的損害。 >>>More
法院有執行權的主要是法院; 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海關有一定限度的執法權。 也有一定的強制執行權,如公安機關和地方稅務部門、工商部門、質量部門、衛生部門都代表政府執行具體的強制性權利。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情形通常包括: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許可; 認定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發現行政機關其他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