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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實行的二審終審制度,認為二審結果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可以提出再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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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傷害。
客戶可以要求賠償嗎?
案例回顧:今年4月,53歲的王女士在超市購物時被一根未清洗的包裝繩絆倒,手臂受傷。 他被診斷為右肩關節脫位、肱骨頭撕脫性骨折和左腿膝關節軟組織挫傷。
王女士住院乙個多月,超市為此花了4700多元。 當王女士的傷勢沒有完全康復時,超市負責人拒絕繼續為她承擔**費用。 此後,王女士已經為**支付了3700多元。
隨後,王女士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損失共計1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超市辯稱,王女士在她經營的超市內摔倒受傷,並非公司主動侵權所致。 作為乙個正常的成年人,王女士應該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給予應有的照顧和保護,因此她也應該對自己的跌倒和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裁定,法院認為,由於超市管理不善,王女士在超市內摔倒受傷,超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為成年人,王女士在購物過程中也應履行必要的安全和注意義務,也應對跌倒傷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法院判令該超市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萬餘元。
法律法規評注: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未在合理範圍內履行安全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因此,本案中,經營者未履行在合理範圍內保障安全的義務是造成人身傷害的主要原因,法院判令其承擔主要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賠償標準和專案,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伙食補貼、營養費用等; 此外,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由法院根據規定的標準,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後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索賠需要有相關證據支援,因此受害人應注意通過法律手段儲存相關證據,如事故發生後報案、保管醫院醫療證明、醫療費用發票等相關賬單。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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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職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有權享受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傷殘等級前止的期間。 停工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