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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工受傷,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和工傷保險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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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在工作場所遭受工傷的,屬於工傷,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將用人單位列為被告提起工傷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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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際網絡**,到當地**舉報,並通過法律途徑起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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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臨時工傷害是工傷,並且只有在第一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那麼勞動者在工傷過程中受傷的,才可以申請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待遇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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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短期建築專案,當人手短缺時,承建商可能會聘請臨時工來幫忙。 但是,如果臨時工在施工過程中意外受傷,由於受僱於承包商,可能涉及用人單位,為避免推卸責任,臨時工在索賠時必須首先確定賠償責任人。 臨時工在工作時受傷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賠償責任人:
1、承包人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承擔臨時工工傷賠償責任。 由於雙方關係是僱傭關係,僱傭關係在法律上屬於勞動關係,承包人對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負有絕對責任。 但是,在僱傭關係的情況下,如果臨時工受傷,他或她可以要求人身傷害賠償,而不是工傷賠償。
2、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發包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情況並悔改的,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確定承包人時,應當對對方的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如果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而承包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這種情況,那麼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有過錯。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與承包商一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臨時工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賠償。
承包人、用人單位明確拒絕賠償或者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權益受到損害的臨時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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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要找的承包商不合格,您必須在選擇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醫院膳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用等。 如果被害人因受傷而致殘,則該人有義務賠償被害人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住宿費用,以及受害者親屬在處理葬禮時造成的工作損失。
3、具體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有詳細說明,建議您檢視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製造商在訂購、指示或選擇中存在疏忽,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受傷或者因工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工傷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根據現行規定,臨時工辭職,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試用期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