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因小腿受傷而縫針,該單位不會報告與工傷有關的傷害,而只報銷藥物費用

發布 社會 2024-05-1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可以,但縫針不應該被評定為殘疾,如果你報告了工傷,你只能報銷醫療費用,所以雇主的報銷和工傷保險的報銷對你個人是一樣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報銷。 工傷可以報銷工傷的醫療費用**,而非工傷只能通過醫療保險**報銷。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應優先處理工傷,確定工傷後,所有醫療費用均由工傷保險承保,不能通過醫療保險報銷。

    醫療保險由非因工病或受傷的第一名員工使用,如果未被認定為工傷,或者如果不是工傷,則只能通過醫療保險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運輸保險中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依照前款規定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工傷費用由工傷人員的用人單位先支付。 用人單位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後,應當報清發生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等標準。 在工傷保險**的賠付範圍內繼續發生的費用,由代理機構向配合《工傷保險協議》的醫療機構結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自未繳納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款的,處未繳款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勳奈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上訴。 員工因公受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補助金按工作能力考核水平向社會保險部門發放。 根據殘疾程度,可以獲得的福利水平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的伙食補貼,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域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憑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並經辦機構批准,從工傷保險基地消費基金中支付, 具體繳費標準由協調區人民規定。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為工傷職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被判處下崗的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不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是否仍需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是的,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可以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期間的各種費用,包括工資、 ** 費用等 如果不能確定勞動者的傷害事故是非工傷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第二條 依法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因此,如果雇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受傷,雇主必須賠償等級的不足。 如果員工在工作中沒有受傷,他或她可以在規定的醫療期間享受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但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此外,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履行其原有工作或者不能履行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並應向他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重病、絕症患者也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病患者醫療補貼金額增加不低於50%,絕症患者醫療補貼金額增加不低於百分之百。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工傷所需費用由受傷人員所在單位提前支付。 2、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後,興凱按照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所發生的費用,由興凱向辦理機構申報結算。 3、按照工傷保險**支付範圍繼續發生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的合作醫療機構結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自未繳納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款的,處未繳款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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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5-18

工傷賠償中沒有營養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醫療費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6個回答2024-05-18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