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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江 華答:您好,很高興向您詢問有關勞動合同終止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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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方式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而有所不同。 1、員工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予賠償,反之,公司可以要求賠償員工的損失。 2、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公司應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其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提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3、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屬於違規解除合同,賠償金應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員工工資按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分散兩個月)。 附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勞動者氣風新而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撤職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少於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裁員計畫後減少人員:(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的;(二)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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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我覺得HR必須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品行,對員工的基本關懷,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但盈利不是唯一的目的,企業也應該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針對您的問題,我有以下兩點:
1、正確做法: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符合您要求的做法: 1、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開除無需支付賠償金;
2、讓員工自行辭職,輪換日期無需支付補償金。 這兩種做法隱患較大,容易引起勞動爭議,需要謹慎操作。
我還是勸大家依法行事,恪守人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道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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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終止僱傭合同的原因。 一般來說,如果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支付該補償金。 但是,如果企業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則無需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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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公眾的關係對關係的物質和物質方面更加敏感,單身人士想要解除勞動關係也需要一定的技巧,以避免人事法律風險的發生。
如果方便,您可以與我們公司預約,詳細討論解決方案和預防措施。
陳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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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直接和他們解除合同,讓他們不想自己動手,解除合同,這樣你就不用支付賠償金了。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開除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不准你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公司會把你當成是自願離職的。 >>>More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經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即勞動者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從應付工資中計算,不扣除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