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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負責對看守所在押人員案件的調查辦理,調查結束後報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想知道案件進展情況,可以聘請律師介入。 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等待判決,才能明確案件的定性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被拘留者也將有進一步的下落。 看守所的羈押期只是乙個等待的過程。
看守所羈押時間不明,案情清楚,罪魁禍首到場。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時,一般由犯罪發生地的看守所負責羈押,這是司法制度中的屬地管轄原則。 但是,由於管理需要,看守所不會將嫌疑人羈押在同乙個房間,因此每個房間對被拘留者的指控並不統一。 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時,會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權威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人員體檢報告和相關法律文書,不符合入院條件的,不予羈押,由辦案機關負責修改強制措施。
看守所被羈押人辦理取保候審的,應當提供保證金和保證人,並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等待審查。 看守所被羈押人取保候審的,必須居住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區域,並隨行傳喚,否則視為逃跑,可以立即終止取保候審,可以處以罰款,並追究保證人的責任。 看守所釋放的在押人員檔案由公安機關保管,留存備案,以備日後查閱,但這並不影響他們今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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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乙個月內將罪犯送監執行。 罪犯剩餘刑期未滿三個月的,可以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15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罪犯羈押地公安機關發出執行、判決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乙個月內將罪犯送監執行。
罪犯剩餘刑期滿三個月前移送執行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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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逮捕的拘留期限較長,可能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式中較長的。 羈押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7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宣判前,一人實施多項犯罪的,除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外,應當酌情決定判處的總刑額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罰。 但管制釋放的最高刑期不得超過三年,最長拘役不得超過一年,總刑期不足35年的,最高刑期為20年,總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過25年。對數項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因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的,或者被判處拘役、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期滿後仍應當執行管制。 數罪判處補充刑的,仍應當執行,補充刑種類相同,一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欺詐和瀆職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不得以十二個月為限,監視居住不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調查、起訴和審理。 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已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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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一般來說,大約需要3個月的時間。
罪犯在判刑前被拘留了多長時間。
一般來說,37天的羈押期可以決定逮捕是否被批准,如果逮捕被批准,基本上就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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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剩餘刑期在移送執行前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犯移送執行刑罰的,移送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二年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送交監護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剩餘刑期在移送執行前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當在少年管教所服刑。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應當在執行期滿時出具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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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拘留到判刑的整個過程一般需要五個多月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批。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案件、情節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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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式,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宣判一般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 屬於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依法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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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刑事辯護律師關東平:
從羈押到四個月,自宣判以來,已經過去了大約五到六個月。
現他被關押在權**看守所,家羈押通知書尚未委託給他,律師可以在調查階段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指控情況和案情,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見面通訊,了解案件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
(四)申請變更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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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在執行通知10天後移送監獄,但由於刑期較短,看守所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留守執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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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半年的時間,你應該可以留在這個地方服侍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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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超過一年,再留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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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將留在看守所服完剩餘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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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大約需要五到六個月的時間,但對於重大、特殊和複雜的案件,則需要更長的時間,並且程式可能會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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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拘留到判刑的最長期限可能超過一年半。 案件簡單和稍微複雜的月份主要取決於案件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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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程式長達 3 個月,正常程式長達 6 個月! 試用期限經批准後可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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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辦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到達檢察科。
對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定罪判刑。 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刑事羈押和公安機關批准逮捕偵查的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期限。 >>>More
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可以在提起訴訟後的任何階段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後,應提供相應的需要保全的內容,如銀行卡保全、對方的銀行賬戶資訊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