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去世後誰來租房客的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5-1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補充:1、樓上的朋友可能不了解公屋的性質,戶口確實需要戶主的同意,從你說的來看,戶主應該是你父親,還是你父親死後改成了你的繼母? 在這種情況下,你的繼母作為你父親的配偶,保留你父親或她自己的戶口,並決定是否讓你搬進來並不違法。

    2.如果你想搬進戶口,你可能真的需要繼母的配合:她雖然沒有北京戶口,不能申請成為連續租客,但她是共同居住者和配偶。

    3.關於協議,你可以再和她談判一次:要麼55分,要麼37分,你占多數,告訴她,如果你不同意,讓租約無效,她什麼也得不到。

    4、協議為贈與協議,贈與協議在約定的財產交付給她之前可以反轉。 但也有可能法院認定有效,讓你按照約定履行,即便如此,你仍然可以得到一部分。

    5、建議到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看看是否可以通過報遺或以處理父親遺喪為由,請公安幫忙拿出父親的戶口簿,然後搬家到戶。 如果這不起作用,您將不得不與您的繼母協商。

    1.“如果我父親去世了,如果繼母是外國人,她可以在北京租房子嗎? 你的繼母只要有正式的北京戶口,和你父親住了很久,就可以租房。

    2.“現在繼母不給我父親的戶口簿”:如果你在父親去世前沒有搬進房子,而且在父親去世前沒有和父親住在一起,你就很難租到房了。

    3.“還有別的辦法嗎? ”:

    1)如果要搬入戶籍:要徵得戶主同意,並持有戶主戶口簿,最重要的是房產所在派出所可以同意。

    2)如果您想成為連續租戶:您可以與公共房屋單元的所有者協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我不認為你說得很清楚。

    你父親只是乙個房客,對吧,不是房主。

    如果是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租客去世後,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房。

    你的繼母,不管她是不是外國人,只要她和你父親住在一起,就有權在你父親去世後繼續租房(如果房子是公屋,可能有其他規定,這是要問有關部門)。

    能不能偷偷溜進這個賬號,就看戶主是否同意了。 即使你搬進來不和你父親住在一起,也只有你的繼母才能租房,如果你和你住在一起,只有你的繼母和你才有權租房子。

    我明白你的意思,就是說,其實現在你和你繼母其實沒有權利要租房,你繼母的差條件是你沒有戶口,你的差條件是你沒有戶口,不住在一起。

    這就是為什麼你的繼母想要交換條件。

    從協議來看,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能不能進戶口不是你繼母的最終決定權,是一家之主說了算,我建議你直接找戶主進戶,同居什麼的可以談。 80%到20%的戶口必須解決,這真是欺負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有住房承租人同居的,與生前在該市有常住居住權的同居人達成共識,要求變更承租人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同意。 協商產生分歧的,出租人應當從本市有戶籍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租客的配偶 2)原租客的子女(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在這個地方居住的時間長短) 3)原租客的父母 4)其他人(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在這個地方居住的時間長短。

    2、公屋承租人死亡時,公屋無共同居住人且公屋承租人死亡,且公屋共有人在出租房屋內有永久居所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原共有人的共同居住人在出租房屋內沒有永久居所, 或者,如果他生前沒有共同居住人,其配偶和生前在該市有永久居住權的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上述情形外,公屋承租人死亡的,出租人有權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收回房屋。

    1)如果共同居住人在死亡前在城市有永久居住地,則由共同居住人確定的人應繼續租賃承租人 (2)如果無法根據第1條協商承租人,出租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確定和變更共同居住地的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根據原承租人的居住情況和居住年限同住,原承租人的父母等按居住情況和居住時間長短同住。

    3)生前在本市沒有常住居住權的共同居住人,以及在本市有常住居住權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繼續協商一致地租賃承租人 (4)如果不能按照第三條的規定達成共識,出租人應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和原承租人的子女,應根據其居住條件、原承租人的父母以及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安置在其他地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樓內人員在房屋租賃期內死亡的,同住人或者合作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房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公屋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在出租房屋區域內有永久居所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鄭、壽的共同居住人生前未在該市有永久居住地或者沒有共同居住人的,其配偶、生前在該市有永久居住權的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不能確認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租賃期限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租賃物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滅失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的野生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房東在租賃期間突然死亡,租客需要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首先,您需要檢視租賃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看看是否有關於業主死亡的條款。 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租人可以與房東的繼承人協商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

    此外,如果承租人因此造成損失或困難,承租人可以向業主的繼承人索賠。

    法律依據:1《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經協商後,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和友好法的規定處理。

    3.《民法典》第1880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履行的原因不是其過錯的除外。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租客去世後,其家人不得搬入出租房屋,只有生前與他同住的人或共有人才能繼續出租房屋。 租賃合同一般在租客去世後終止,租客家屬只有在房東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租賃房產。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2條,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與其同住的人或合作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2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同住的人或者合作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的規定租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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