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工資的百分比是多少?

發布 社會 2024-05-23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競業限制是通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員工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包括現任員工和離職員工,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限制是一種默示的法律義務,對於離職員工來說,必須在競業限制協議中設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是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的。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條款,並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領取報酬。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雇員之間的經濟補償範圍。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應支付給勞動者遣散費標準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合同的若干解釋(四)》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問題。此外,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你好。 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支付的金額通常是年薪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標準因省而異。

    但是,在原勞動合同中或辭職前達成書面約定的,一般在辭職後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期限不超過兩年。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有關於遣散費的協議,一般是原工資的20%-50%。

    去同行業工作沒有限制,原單位仍需按上述標準支付補償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襪子巨集觀分析:競業限制的補償首先取決於勞動者是否約定了補償,有約定的就當遵守,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事項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補償標準: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平均工資的30%。 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履行勞動合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履行勞動合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約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履行了限制勞動合同的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補償標準: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平均工資的30%。 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務銷售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人民法院予以維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者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 競業限制條款經競業限制負責人一致表示意向,經勞動合同負責人同意,可以視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賠償金額不詳,雙方可以繼續就俞善金的賠償標準進行談判; 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原來正常工資的20-50%。 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最低標準是終止或終止僱傭合同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的 30%。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且勞動者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的, 人民法院應予維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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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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