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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婚後發生的行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就應該分成兩半。
如果房子是婚前買的,那麼他不會得到任何份額,但婚後,你必須犧牲你的財產。 最好找個律師來做怎麼少分他,這種事情一定要分,但只是多少的問題,所以建議找乙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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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方知悉該協議",舉證責任由配偶一方承擔。
當你結婚時,男方會給你寫一張紙條,承認婚內房屋的一半屬於你的婚前房屋。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即使你離婚了,房子的一半仍然是你的,不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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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是個人財產,離婚後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一方名下的不動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出售後所得的款項只是個人財產形式的變動,不等同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婚後取得的財產, 因為按照原來的立法意圖,如果將任何處置婚前財產的收益轉化為婚後收入,婚前個人財產的意義將幾乎喪失,婚前財產將不再能夠改變。也不利於社會財產的充分利用。
至於用這筆錢買房的問題,全國立法層面沒有統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但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6年發布的《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購房的,有婚前財產的出資和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是婚前婚後個人財產形式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房屋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作為司法意見的參考。
司法依據: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高發民意2016年第2號。
8. 如何確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出資後購買的房屋的性質?
答:夫妻一方婚後購置房屋,足額出資出資婚前財產,產權登記在本人名下,這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轉變,不影響財產性質, 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婚後購置房屋,全部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婚後以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混合購置房屋的, 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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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解釋》,婚前購買的房屋的首付款由男方支付,婚後夫妻雙方都還清了房貸的,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有權要求丈夫歸還房貸。 如果離婚時沒有支付抵押貸款,則是男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女方不承擔相應的債務,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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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首先要根據婚前房屋的性質來區分。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它是其中乙個人在婚前的婚前財產。 那麼財產是婚後財產,房子仍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比如,如果男方婚前的房子是婚後的200萬,那麼這200萬的房子仍然是男方的個人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區分新購房**:
1)丈夫碰巧花了200萬元買了一套新房,房子只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那麼這套房子屬於婚前轉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前房子仍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2)如果婚後購房價僅為150萬,且房屋僅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則該房及剩餘的50萬元售房價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3)如果婚後房屋價值為500萬元,男方將200萬元全部投入銷售價款購買房屋,婚後使用300萬聯名財產,即使只是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那麼在離婚時, 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男方婚前財產的貢獻可以聲稱是在離婚時促成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丈夫賣房後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時分割。
第三種情況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購房時都出資出資,那麼婚後買賣新房不影響房屋的性質,離婚時仍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主張分割。
第四種情況,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償還了房貸,然後在婚前賣掉了房子,那麼離婚需要補償女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
以上就是對房屋分割的介紹,但在司法實踐中,住房情況比較複雜,還可能涉及父母一方的分攤、父母雙方的分攤、房屋的折舊等,因此建議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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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都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享。 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則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2、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如果雙方對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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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足夠婚後買房產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分一半,當然還有別的談判要出去,不然就平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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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的名字都寫在新房子的地契上,那麼新房子的一半將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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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抵押購買了房屋,並且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則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和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抵押購房,婚前申請按揭貸款, 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按揭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因此,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是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債務是個人債務,已經償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的那部分應該歸還。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款的部分,無論是一方用個人工資還款,還是由荀娜用雙方工資還款,都應視為夫妻共同還款。 如果買方能夠證明貸款還款資金在個人婚前財產中,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2、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也共同出資,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清償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但首付款和已償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出資和還款的部分應予退還。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有證據證明其婚前購房時也出資,同時有證據證明出資是在雙方婚前承認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權的前提下作出的, 雖然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切畝時,應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原則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也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在分割共同擁有的房產時,如果當事人出資額比例存在差異,且婚後確實沒有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持續時間短,也應予以考慮,可以參照當時的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而不是平均分配房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應視為贈與子女,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予雙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九條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夫妻一方的共同財產購買以父母一方名義登記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
購房時的出資額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房東您好,《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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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問題,提供以下評論:
1.如果你的丈夫在婚前支付了房子的首付,那麼這部分房子應該是你丈夫的個人財產。 但是,您丈夫的首付並不意味著房屋的所有權也歸您丈夫所有,具體取決於產權證簽發的時間。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