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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夥合同通常是兩個或多個合夥人之間為了破壞工作的共同目標而分擔風險並分享彼此利益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7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共同經營而分擔利益和風險而簽訂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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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可以用於補償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2)國有土地租賃;俞瞎子。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或持股。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a) 協議;b) 投標;
3)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長期限,按照下列目的確定:
1)70年的住宅用地;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為40年。
總之,我國沒有土地私有化,沒有一塊土地屬於任何單位或個人。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取得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轉讓,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土地使用人的身份轉讓給土地使用人使用的行為,土地使用人按照轉讓合同的規定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轉讓的最長期限根據不同的土地用途確定; 轉讓方式有三種:協議、競價和拍賣。
2)土地使用權租賃,即國家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國家支付租金。這樣,租賃期一般較短,每年支付的租金較少,承租人的承受能力較強,容易被承租人接受。 目前,這種付費使用方式已在一些地方廣泛實施; 在一些地方,試點正在進行中。
3)土地使用權以股東身份計價,即國家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價格,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國家股份,國家從企業的生產利潤中獲取相應的紅利。從本質上講,這種方法是國家對企業的一種投資行為。
4)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即國家授權國家經營管理國有控股公司、國有獨資豎立公司和經國家批准設立的集團公司,作為土地使用權一定時期後作為價格。授權公司和投資機構負責土地價值的保值和增值,並可憑主管機關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以出資(持股)或租賃的方式將土地分配給其他企業。
5)外國投資者和中國申漢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法》等法律取得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收取土地使用費或場地使用費,中國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向中國繳納土地使用費或用地使用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一、為建立開放、公平、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意見》等規定, 這些措施(試行)。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是指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國家扶持的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More
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地塊的土地**評估必須按照《城鎮土地估價條例》進行。 約定的轉讓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土地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 有標桿地價的地區,約定出讓的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地等級基準地價的70%。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