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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與勞動仲裁有3個區別,具體如下:
1、勞動監察主體為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主體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監察是監督檢查,勞動仲裁機構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投訴的勞動爭議案件;
3、勞動行政部門與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關係是一種行政關係,仲裁機構是勞動仲裁中的一種“中間人”。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勞動安全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和投訴;
(四)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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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最好去勞動仲裁,區別:
1.不同的定義:勞動監察是在履行職責時,通過日常檢查、主動檢查、專項檢查、受理投訴和舉報等方式進行的; 勞動仲裁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一般不進行主動調查,是當事人對人民提起訴訟的預備程式,可以調解和裁決。
2.處罰權不同:勞動監察員有行政處罰權,而勞動仲裁無權行政處罰。
3.時效不同:驗收勞動監察的時效性: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發生。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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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旅: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共機構。 作為法定專門機構,代表國家依法開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檢查、整改、處罰等一系列活動,屬於行政執法。
勞動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對勞動爭議進行中間裁決。 在中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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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局是監察局。 勞動仲裁部門是解決勞資矛盾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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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與勞動仲裁有3個區別,具體如下:
1、勞動監察主體為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主體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監察是監督檢查,勞動仲裁機構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投訴的勞動爭議案件;
3、勞動行政部門與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關係是一種行政關係,仲裁機構是勞動仲裁中的一種“中間人”。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勞動安全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落實;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和投訴;
(四)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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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是有區別的
1、勞動監察的發生由勞動法的公法因素決定,勞動仲裁由勞動法的私法因素決定;
2、勞動監察辦案只能適用強制性法律規範,勞動仲裁應當兼具強制性法律規範和任意性法律規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生效條款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進行調解和裁決;
3、勞動監察體現強制原則,勞動仲裁程式體現自願原則;
4、除勞動監察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勞動仲裁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一般限於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
5、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出示證據,而且可以主動取證,勞動仲裁採取“誰主張證據”的原則,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取證;
6、受理勞動監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
1)因解雇、解雇、辭退員工、員工辭職或自願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產生的糾紛,3)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和其他法律法規應當處理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0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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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旭菱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在於:
1、勞動監察主體為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主體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監察是監督檢查,勞動仲裁機構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投訴的勞動爭議案件;
3、勞動行政部門與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關係是一種行政關係,仲裁機構是勞動仲裁中的一種“中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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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監察大隊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申請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 如果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無需調解。
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申請調解的當事人應當自知悉其權利被朋友侵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自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仿製裁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
3、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仲裁調解協議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不同企業的勞動調解工作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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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的執法單位; 吵鬧的茄子戲弄。
2.不同的法律行為;
3、崗位職責不同;
四是法律地位不同;
5、法律後果不同;
第六,執法手段不同。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的條件是:1、投訴人必須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 3、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4.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依據; 5. 申請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More
勞動監察中的勞動保障制度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責令改正; 並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控告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當事人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開展監督執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More
完整的仲裁請求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事實及理由:說明申請事項(包括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位址等),主要根據你案件的具體情況,格式很簡單,關鍵是寫乙份申請書,最大限度地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根據你的情況勝訴; >>>More
活勞動是指在生產物質材料時消耗勞動者的精神和體力的過程。 活勞動是處於變化狀態的人類勞動。 在物質生產過程中,只有投入活勞動,才能使生產資料轉化為滿足人們需要的另一種使用價值形式,成為新產品。 >>>More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上是同乙個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