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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訂立後,因一方或雙方意思的表達,使債權人根據合同的權利和債務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在概念上是相似的,但它們有很大不同,不能等同。
合同的終止僅具有日後合同關係的消滅效果,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終止將產生解除過去合同關係的效力,並具有追溯效力,使合同的履行具有恢復原狀的效力。 同樣,這些權利是排他性的。 終止合同的權利是一種非排他性權利,可以與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一起轉讓給第三方; 撤銷權是債權人獨有的權利,不得因債權的簡單轉讓或債務的承擔而轉讓給第三方,但可以隨債權和債務的一般轉讓一起轉讓。
綜上所述,合同的終止不能作為合同終止的替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效力】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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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的終止並不完全等同於合同的終止,雖然兩者都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但合同終止的情形還包括合同履行的完成、債權和債務的抵銷, 債務的登出、債權與債務的交存、債權與債務的混合,因此合同的終止並不完全等同於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終止是合同終止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5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應當終止:
a) 債務已經履行;
ii) 相互抵銷債務;
(三)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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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後,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終止合同的,解除拍賣、解除權利的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外,擔保人仍應當承擔對債務人的民事責任的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應當終止:(一)債務已經清償; ii) 相互抵銷債務;(三)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4)債權人免除債務;5)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超過6英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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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合搜查或終止合同即為合同終止。
第二[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終止事由】合同的權利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合同:(一)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的;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的;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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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想單方面解除合同,而對方失蹤又無法通知,我們只能通過法律程式來保護我們的權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去法院起訴,用適當的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