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滿前,員工是否應該先解除合同並支付工齡補償金?

發布 社會 2024-05-02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經濟賠償、賠償、違約金。

    在解除和履行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糾紛的細節往往是賠償金的支付。 這裡我們來談談經濟補償、補償和違約金的相關問題

    遣散費是指用人單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補償。

    遣散費是乙個特定的概念,專門指上述內容。 遣散費的適用範圍、條件、標準等均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規定,沒有行動的餘地。 此外,遣散費僅對雇主有效,雇員無需承擔。

    經濟補償反映在該國關於保護工人的立法中。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對七類人員支付遣散費:因病或者非工傷,用人單位因病停工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相應工作; 不能勝任本職,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原勞動合同因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雙方不能約定變更勞動合同; 屬於單位經濟裁員範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約定的不支付報酬或提供工作條件而終止勞動合同。

    賠償是指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自身過錯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

    支付賠償的依據一般是過錯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特殊情況下也有懲罰性規定。 無需事先約定賠償,勞動關係雙方均可向另一方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種類適用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招聘費、培訓費、其他實際損失(勞動者)的賠償金,以及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聘用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金。

    違約金是指違約方按照勞動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向非違約方支付的固定金額。

    適用違約金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約定,法律對違約金的數額有相關限制。 例如,北京的金額上限是員工 12 個月的工資。 違約金與支付損害賠償金的依據的區別在於存在違約行為,不一定必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

    與補償相同,它適用於僱傭關係的雙方。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勞動法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也不合法。

    另外,如果有勞動合同,就按照勞動合同辦。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公司提出終止公司,必須支付賠償金; 沒有必要自己提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如果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過協商與員工達成協議,首先要看的是員工的工資是否比當地員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資高三倍, 如果高於此三次,則遣散費的最長期限為 12 年。如果不高,則按員工在企業每工作滿一年計算乙個月的遣散費,遣散費不設上限。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1)無過錯解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不超過12個月。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每滿年數、每工作時間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沒有最高限制。如果工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月平均工資,則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員工。

    2)經濟裁員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並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條件出現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 對於在雇主服務的每一年,遣散費相當於乙個月的工資,但沒有最高限額。

    如果工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月平均工資,則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好: 1)這要看公司解雇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如果公司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無需賠償;

    員工按規定被解雇的,屬於本單位的合法解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支付遣散費,即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半個月工資發放不超過六個月,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支付乙個月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報酬的計算】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和勞動者工作年限,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勞動者每月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報酬。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違法解雇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賠償金。

    即員工在單位工作滿3年5個月,經濟補償為月x月薪,違規解雇補償為月x月薪x月薪x2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終止而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遣散費或者補償金,根據不續簽的理由確定: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同意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的, 勞動者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的,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補償金應當是遣散費的兩倍。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並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得賠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條的規定。

    十。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彤發1995年第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1月1日起,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2008年,滿半年計算遣散費的勞動者工資,按照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以及獎金貨幣收入。 如果我猜工資高於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3倍,則按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遣散費: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辦法〉的通知》,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用人單位工作滿年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最長 12 個月。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前,遣散費計算期限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新增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體現了企業長期為勞動者服務的補償機制。 這筆遣散費從2008年1月1日起按每年乙個月的工資計算。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雇員的服務年限分為累計服務年限和連續服務年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按最後一次受僱時間計算連續服務年限。 以前的服務年限不能計入連續服務年數。 服務年限是指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雇員的總工作時間或主要工作時間。

    服務年限表示員工的工作時間長短,也反映了其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以及知識、經驗和技術熟練程度。 服務年限可分為一般服務年限和企業服務年限。 一般服務年限是指從事生產和工作的員工的總工作時間。

    在計算一般服務年限時,應包括企業的服務年限。 、企業的服務年限(連續服務是指員工在乙個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 過去,連續服務年限也被稱為“企業的服務年限”。

    1987年後,其範圍不限於在乙個單位所花費的時間,而是包括每個單位的員工按要求計算的所有工作時間。 )是指工人和雇員在企業中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服務年限包括連續服務年限,若能按連續服務計算,可同時按一般服務年限計算; 但是,一般服務年限不一定是連續服務年限。

    連續服務的含義與企業的服務年限存在一些差異,即連續服務年限不僅包括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還包括兩個工作單位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 如汝洲梁沒有合併,連續服務年限就是企業的服務年限。 1978年6月,《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服務年限”改為“連續服務年限”。

    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服務年限"事實上,連續服務年限和服務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除外),應當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

相關回答
8個回答2024-05-0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此外,應按在雇主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水平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

6個回答2024-05-02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

13個回答2024-05-02

押金在租賃到期前退還,押金如下:

1、租賃合同未明確定金性質或規則的,按金視為租賃預付款,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退還。 >>>More

5個回答2024-05-02

如果雇主口頭說要解雇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雇主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你不准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你會被當作自願辭職。 >>>More

17個回答2024-05-02

出於同樣的原因,它是你的。 如果您想尋求法律追索權,根據我們的勞動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