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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工資,護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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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你應該擁有所有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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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裁員的法定遣散費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3)規定:“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
根據上述規定,個別裁員的遣散費計算相當於大規模裁員的計算:提前乙個月通知加上服務年限乘以平均月薪,其中平均月薪和服務年限有上限。
3、企業與職工約定的裁員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
企業不符合法定裁員條件或者未履行法定裁員手續的,需要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或者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經濟補償方案時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法律規定的裁員遣散費計算方法是最重要的參考依據;
2、對於未屆滿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剩餘期限是乙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3、對因工、醫療、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原因受傷的職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禁止裁員,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應當極為慎重,或給予額外的經濟補償;
4、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收入水平、尋找新工作機會的難易程度確定經濟補償方案;
5、對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正在進行勞動爭議程式的勞動者,應根據違反規章制度的嚴重程度和雙方在勞動爭議中的機會,合理確定賠償比例;
6、工資水平超過上一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職工,協商時應考慮實際工資與法定工資上限的差額;
7、對於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需要綜合考慮競業限制補償方案和裁員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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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對女職工、未成年職工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的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勞動合同訂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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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法中對員工進行補償的情形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因下列原因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勞動合同變更約定的。
3、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條件出現嚴重困難期間下崗的,給予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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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賠償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外,齊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1或2個月,3個月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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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
1. 勞動法允許罰款嗎?
1. 勞動法一般不允許罰款。 雇主無權對雇員處以罰款。 只有當勞動者因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