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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起事件只能算是意外,女孩不符合過失殺人的條件,而且女孩還年輕,年齡還不夠大,無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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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專家們認為這應該是意外,而不是過失殺人,而且女孩的年齡還不夠大,無法對過失殺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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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事件有關的最新罪行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起始年齡為16歲,涉案女孩尚未達到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所以這是乙個意外,但女孩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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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涉事女孩當時並不知道是被狗繩絆倒的老人,所以無法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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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應該是狗造成的,與人無關,但逃跑了,就不敢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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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件事並沒有發生在女孩自己身上,只是意外的後果,所以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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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女孩不是故意的,她不知道這樣做會絆倒老人,這純粹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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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判刑,12歲的孩子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絕對有必要賠償,畢竟這件事導致了老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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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的,他造成了故意傷害罪,而嫌疑人認為事故發生後,他沒有及時停止手術並提供相應的幫助,導致投訴人停止案件的生命,他將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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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因為這種行為不是故意的,是意外,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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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她會被判刑,她的狗絆倒了老人,在他的視線範圍內她沒有幫老人叫救護車,逃跑導致老人死亡,所以她也負有主要責任,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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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為逃跑的女孩是未成年人。 充其量,她會因為教育而受到批評,她的監護人應該補償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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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繩絆倒的老人倒在地上死了,但女主人逃跑了,但她不應該被判刑。 女主人肯定是有責任的,但目前死者家屬並不打算追究,所以女方不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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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已被初步判斷為意外事故,因此女孩不會被判有罪,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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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從道德角度來看,女孩在事發後並沒有想過解決問題,甚至撥打了120,而是選擇了逃跑,沒有一定的責任感,勢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如果未成年人獨自遛狗時狗不符合佛山市的規定, 它應該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領導或攜帶,在寵物繁殖問題上,社會上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論。而這一事件的發生,或將引發新一輪關於寵物體型的爭論,希望寵物主人能夠對自己的寵物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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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的女孩確實犯了罪。 因為如果不是女孩的疏忽,這場悲劇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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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女孩看到老人摔倒後,她沒有盡快處理就走了,她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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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事犯罪。 因為小女孩沒有用皮帶拴死狗,她想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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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犯罪行為,老人被狗繩拖下身亡是意外,但女孩沒有正確牽狗,造成了這樣的後果,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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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涉事小女孩未滿16歲,並非故意為之,因此不構成犯罪,但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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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沒有犯罪行為。 因為女孩一開始是拴著狗繩的,但狗狗因為想追另乙隻狗而掙脫了狗繩,導致了老人被狗繩絆倒而死的悲劇。 整個事件都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覺得這是乙個意外事件,女孩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她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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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女生其實有一定的責任,但作為未成年人,她很多事情都不懂,需要別人的引導。 狗只不應在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帶走,這麼大的狗也不應該被帶到公共場合嬉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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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 老人被狗繩絆倒後,涉事女孩選擇逃跑,沒有選擇報警,已構成逃跑罪,老人也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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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警察局最終認定小女孩不構成犯罪。 因為小姑娘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老爺子被狗絆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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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女孩暫未被定罪,畢竟她只有13歲,還是未成年人; 而且這也是疏忽大意的事件,不是故意的,小女孩還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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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構成犯罪,因為女孩未滿16歲,是未成年人,但她也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畢竟,這場悲劇主要是由於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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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沒有犯罪,因為它不是由於女孩的主觀行為而發生的,因此不屬於犯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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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它雖然沒有主觀上造成老人的死亡,但在未能照顧狗只和偷偷帶走狗狗的過程中造成了侵權責任。 因此,其民事責任是必不可少的,經濟賠償也必須是必要的。 <>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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