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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新員工還是老員工,都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如果加班,企業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正常工作時間為每週 5 天,每天 8 小時。 如果超過此標準,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具體到7天國慶節假期,10月為法定節假日,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工資三倍的工資。
例如,如果你平時的工資是每天30元,那麼加班費是每天90元。 公司固定50元加班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7天假期的剩餘4天是兩周。
6、週日加班,公司應支付不低於平時工資的兩倍,即每天60元。 你是前一周。
6、週日有加班的,加班工資為平時工資的兩倍,周一至周五8小時內意外加班的,加班工資為平時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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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金積分:15 - 14 天 16 小時,直到問題結束。
我今年9月21日才加入公司。 我是10月8日辭職的,期間我沒有休息一天,國慶節7天都有加班時間,因為是服務行業,所以國慶節的工作時間比平時還要長,而且我剛入公司,只是試用期,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
我跟同事聽說,公司在國慶節(共7天)只給新員工50元的加班費,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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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勞動法,1、2、3 天只有 3 天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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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法定節假日。 必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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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舊的和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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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三天加班費為工資的3倍,不允許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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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2日、3日為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300%; 其他4天為週末、週末,企業決定安排補休或加班費,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2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長期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在休息日被指派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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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加班工資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按不低於上月日平均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即勞動者在10月1日至10月3日法定假日上班的,用人單位按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該金額不得由補償性假期月抵消。
節假日:加班費不得低於上月日平均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 即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可以選擇為員工安排補休或按不低於員工日工資200%的費率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從事崗位的工資和報酬; 如果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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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2日、3日加班費按工資的300%支付加班費,其餘時間無法補償的加班費按加班費的200%支付。
國慶節假期期間,10月1日、2日、3日為法定節假日,其餘為休息日或補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10月1日、2日、3日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員工被分配到剩餘時間工作,則應當休補假,如果他不能休補假,則按勞動合同規定的不低於員工日工資或小時工資200%的費率支付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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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期間的法定節假日為1-3日,4-7日屬於週末,並隨著前後休息日進行調整,4-7日隨意上班,看看國慶節前後的休息日安排如何,如果9月26日和10月9日上班,那麼4-7日是休息日加班, 你可以請假,或者支付你工資的200%,如果你在9月26日和10月9日不去上班,那麼只有2天算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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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國定假日是第123個,4-7點不加班,你查一下國家法定節假日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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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本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可以提前 30 天發出書面通知。
如果你處於試用期,提前 3 天說,你就會走了。
即使你離開,雇主也必須付給你工資,只要你工作,你就會得到報酬。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你可以直接去,如果你去,你也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雙倍的遣散費: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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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節假日加班有加班費,如果沒有,可以投訴我乙個月3000工資,國慶節加班3天,每天加班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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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可以抱怨你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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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 既然是談判,當然要在加班費和加班費上達成共識,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能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人民安全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故障,影響生產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 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期的停工期對裝置進行檢修和保養;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國家計畫中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採購、運輸、加工的緊急任務。
除這4種情況外,用人單位還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 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的,員工可以拒絕。 在上述四種情形中,勞動者雖然不能拒絕加班,但用人單位仍應繳納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者扣留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的,可以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解決。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加班費的計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國家。 商。 第三條 《醫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3、關於員工全年月均工時及工資換算的通知。
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 既然是談判,當然要在加班費和加班費上達成共識,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More
1.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安排加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