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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有什麼難說的,你還沒有把問題說清楚。 它是什麼病毒? 該病毒是什麼時候引起的?
有兩種情況。 在第一種情況下,該病毒是一般病毒,不具有傳染性(非B型肝炎等),對你的工作沒有影響,公司不能解雇你。 如果公司必須解雇您,您將需要支付雙倍的遣散費。
在第二種情況下,病毒不是普通的病毒,它具有傳染性(如B型肝炎等,我對醫學了解不多),它會影響我的工作和周圍人的健康。 嚴格來說,勞動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也沒有說員工有傳染病可以解雇,只是說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可以解雇。 因此,關鍵取決於你的疾病是否對你的工作有影響。
如果沒有影響,公司不能解雇你。 即使影響到你的工作,你仍然有法定的醫療期限,而法定醫療期限過後你仍然無法履行工作,公司可以解雇你,向你支付遣散費。
這也取決於你生病了多長時間。 如果你在開始工作之前生病並隱瞞了這一事實,公司可以解雇你而不向你支付遣散費; 如果你入職後生病了,公司應該給你乙個法定的醫療期,超過這個期限你就不能勝任你的工作,你可以被解雇,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因為我不知道你是哪個行業,所以只能跟著一般的了解。 另外,根據你的說法,你的病不應該是職業病,所以你不應該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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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者生病期間解除合同。 因此,雇主不能解雇你。 如果您終止合同,您將不得不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並且您還將被罰款。
此外,您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職業病鑑定,確定您的疾病屬於職業病,因此您有權根據職業病向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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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您從事非特定行為,本公司無權因此解雇您,如您被強行解雇,將賠償您相關損失。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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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沒有,如果是感染爆發,可能是生病了,如果被解雇,應該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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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權解雇,法律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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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解雇您,但會相應地向您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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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你不能被解雇,當然,只能在理論上。 事實上,資本家並不在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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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父親在工廠工作到發病,當然,工廠在此期間經歷了破產和重組,但新收貨單位收了你父親這樣的老員工,新收貨單位應該負責處理,請問你父親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還是勞動合同已經過期了?
2.首先,你父親不是無故曠工,而是你父親因為生病住院而曠工,根據《企業職工生病或者非工傷就醫期限規定》,你父親有權享受醫療期,你父親的情況應該能夠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 因為你父親在工作和單位的時間都超過20年。
3.在醫療期間,您的父親應有權獲得醫療工資和醫療保險。
4.醫療期結束後,如果父親的病情仍未**,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助金。
5.鑑於您父親情況的複雜性,請考慮在做出決定之前尋求律師的建議。 而且,應該從父親那裡得到的各種補貼還是比較大的,當然具體金額會根據你當地的情況來計算,所以建議找律師諮詢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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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您父親工作期間的所有相關資訊,直接前往當地勞動仲裁請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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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參考勞動法和勞動法的解釋,有關於你父親等問題的規定。
具體到法律程式,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祝你好運!
這是給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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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把自己放在正確的位置上,你父親是勞動者,是弱勢群體,所以你不需要因為廠長的藉口而有任何心理負擔,你可以先和單位領導協商,《勞動合同法》對賠償金額有明確規定, 如果協商不成,請盡快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務必挑選合適的**,以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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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繳社保。 因為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就意味著雙方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勞動關係存在,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義務。 目前,北京的勞動仲裁或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需要由勞動監察部門辦理。
雖然相關法律規定這是勞動仲裁的事項之一,但在實踐中並不被接受。 其依據是,《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研討會》的會議紀要中已經明確了這一點。 )
2. 關於拖欠工資的問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不可歸責於勞動者的原因,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乙個期間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工作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不提供正常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但是,每個地區都有相關規定,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工資支付辦法》第27條 用人單位因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停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內提供的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乙個期間的,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新標準,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70%的比例支付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費。 如果州或城市有其他規定,請遵守這些規定。
工資支付週期是工資是按月支付還是按什麼規定支付。
3、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調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按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了遣散費的,在依法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新用人單位在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時,不得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
因此,如果您的原雇主不支付遣散費,您可以從 2009 年開始計算。
計算方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計算。
4、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是前期程式,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如您不滿意或勞動仲裁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而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 第四十三條 仲裁時間一般為45日,最長為60日。
從接受之日起計算。 逾期截止日期可以向法院提出。
5、綜上所述,主要訴求可以是:社保、拖欠工資(視地區差異而定)、因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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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需要看清楚你的勞動合同,以及它是否規定如果發生糾紛是勞動仲裁還是法院訴訟。 在大多數情況下,它是勞動仲裁。
不管是不是勞動仲裁,你也需要開始收集證據。 首先是你開始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即2009年9月,你在公司工作,比如:打孔卡記錄、公司郵箱或公司工資憑證。
其次,你要保留第乙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 無論公司名稱是否變更,勞動關係都存在。
您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要求您休息。 例如,通過電子郵件或正式通知。
沒有這個證據,公司可以說你曠工被解雇了,那麼就沒有工資,也沒有補償。
如果您有證據並保留它,那麼仲裁就有很大的成功機會。
如果仲裁勝訴,您可以追討以下損害賠償:
1)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工資加倍(勞動關係成立後乙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至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
2)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最低工資。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因故不能安排勞動的,還應當支付不低於當地城市最低工資的工資。
3)如果公司與您簽訂的合同到期且未續簽,則您必須支付乙個月工資(稅前工資,包括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如下:2009年9月至12月,不到半年,按月支付補償金,並支付2010年全年乙個月的補償金。
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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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你會拿著合同與他們解除合同,勞動法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要求他們公司賠償你短時間內你沒有上班休息的所有經濟損失,如果公司不還你, 您只能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您可以檢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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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前的基本工資應支付,並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保險問題應向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一年後,您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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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可以要求公司補發工資。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聯絡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每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賠償你兩倍的經濟補償(即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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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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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起去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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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去勞動仲裁,也可以去婦女保護組織尋求幫助。
您可以享受帶薪產假的權利,不與您一起工作的權利,以及減少或不加班的權利。
雇主必須向您支付生育保險,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
您可以要求您的雇主相應地補償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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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工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將期滿期限推遲到產假屆滿。 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局解決問題。
沒有辦法這樣做,只能自己承擔,國家的報銷政策只有生育保險,因為戶籍等因素,現在只有少數地區給所有工人提供生育保險,大部分地方還是不能去外籍員工,這不是單位的問題, 您可以諮詢社會保障或勞動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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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和房東確認一下,2007年開始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勞務派遣公司吧? 而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國有地產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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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總額是工資的2倍,是原來的2000,現在是4000。
你的第二個問題本身是有問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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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工資是原來的兩倍,即4000元。
2.不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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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經濟補償取決於雙方具體談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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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薪制:產線員工,底薪+獎金+工齡獎+技術補貼。 (每月至少26天,正常情況下每天加班3小時,每月加班80小時以上的員工將獲得加班費)。
3、月薪制:辦公室工作人員,26天,每週休息一天。 底薪+獎金+工齡獎勵+技術補償(工作未完成的加班由自己安排,加班費不算在內)。
這兩篇文章肯定行不通,必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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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狠心了,對方肯定是找了律師看這份合同的。 目前最常見的勞動爭議是加班,這份合同規定了一切。 簽署即表示您同意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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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是乙個模型,沒什麼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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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第一款是指一年內建立勞動關係。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二款是指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
當然,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首先,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是不允許收取保證金的。 二是企業不允許雇用未成年人。 他為你籤的合同是有效的。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