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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問題。 丁某作為出租人,於2008年10月與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劉某並不急於搬入出租屋。 2008年11月,丁某、姬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同日某某搬入出租屋。
2008年12月,丁某與陸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並於同日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 當劉、陸兩人紛紛想搬進出租屋時,發現已經住在出租屋的姬,三人吵了起來。 那麼,依法應該怎麼做呢?
律師回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租人就同一房屋簽訂多份租賃合同,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如果所有合同均有效,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認定承租人履行合同:(一)出租人合法占有租賃房屋;(二)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先訂立。
無法獲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本案中,雖然劉某早於姬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且陸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登記備案,但基於姬某先於其兩人已經占有租賃房屋的事實,季某成為真正能夠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當然,劉某、盧某、丁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劉某某、盧某某可以要求丁某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法律條款的鏈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多份租賃合同,承租人主張在合同全部有效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認定承租人履行合同:
(一)合法占用出租房屋的;(二)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先訂立。
無法獲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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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簽訂合同,產生押金或租金 二、雙方保留對方的影印資訊。 承租人保留房東身份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影印件,出租人保留承租人身份證影印件。 (影印件可劃掉並書寫,以防其他用途) 二、登記並核對室內家具、電器、設施裝置的數量、新舊及使用情況 三、讀底號。
包括電表數量(合同終止時需記錄預付卡電表餘額並清算)、水表數量(如上)、燃氣表數量(如上)。 合同簽訂前,表底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以後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第四,交出房屋鑰匙、門禁卡、停車位等。 必要時,出租人會帶租客到物業登記,如果管理嚴格,則需向當地派出所、居委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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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人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租賃財產簽訂租賃合同,如何確定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同時與不同承租人就同一租賃財產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有效,承租人可以依照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 承租人在合同簽訂後主張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如果其中乙份租賃合同已經實際履行,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該合同,則該合同因無法履行而不受支援。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可以向當事人說明,除合同實際履行外,還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不得出租房屋:(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未遵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用途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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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每份合同對同一內容的兩份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兩份合同之間存在不一致之處,則需要對合同中不一致的條款或內容進行說明,以確定哪些合同條款或內容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
在解釋合同時,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合同的共同語言和合同的上下文來判斷。 當雙方不能就合同的解釋達成一致意見,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官應根據案件情況和相關證據材料作出認定。 如果兩份合同簽訂的時間有先後順序,且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兩份合同對同一內容有不同的約定,則以後乙份合同確定的內容為準,以訂立合同的時間為準,不違反合同目的。
如果兩份合同的內容沒有衝突,而只是合同的內容不同,則不能簡單地認定後乙份協議是對前乙份協議的修改,或者後乙份協議是對前乙份協議的補充和完善。 如果合同是同時簽訂的,則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目的和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確認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不能確認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租賃期限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租賃物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滅失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其他事項。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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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租人就同一房屋簽訂多份租賃合同的,已經合法占有該租賃房屋的,可以優先成為承租人, 隨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可以成為承租人,較早確定最終合同的,可以成為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多份租賃合同,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如果所有合同均有效,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認定承租人履行合同:
(一)合法占用出租房屋的;悄然公升起。
(二)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首先成立。
無法獲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1、《民法典》對住房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是2020年12月23日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市住房,是指城市、城鎮規劃範圍內的住房。
鄉鎮、鄉村規劃區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辦理。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適用這些規定。
本解釋不適用於當事人按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共住房、廉租房、保障性住房而產生的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造的房屋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是,在一審法院辯論結束或者建設經主管部門批准前取得建設專案規劃許可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未經批准或者按照批准的內容訂立的臨時建築租賃合同無效。 但是,在一審庭辯論結束前,主管部門批准施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有效。
如果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超出部分無效。 但是,在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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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間多於乙個房間的,誰取得租賃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中也有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多份租賃合同,承租人主張在合同全部有效的條件下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認定承租人履行合同:金香(一)合法占用了所租房屋; (二)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3)合同首先成立。
法律依據 《最高相治博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請讀者視情況參閱。 ”
沒有租賃合同嗎? 如果不給法院打官司,起訴的關鍵是中國人在這些事情上很麻煩,如果他們覺得錢不多,他們就會吃虧,所以他們會增加這些人的囂張氣焰,去告他們。
如果購房是一方購買的,可以視為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另一方出資或出資部分裝修一次,可以當庭出示相關證據,或者最好由另一方當庭口頭約定,那麼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情況對出資人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