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期滿不續簽,未來實際勞動關係應如何確定?

發布 社會 2024-06-19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現實是混亂的。 竇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三年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竇某還在房地產公司工作。

    那麼未來如何確定勞動關係呢?

    律師回答。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並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勞動者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求職登記的證明。 如果雇主願意繼續與雇員保持僱傭關係,則應續簽合同。

    如果合同期滿後,雙方對此沒有異議,一切照常進行,則視為雙方預設繼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 本案中,竇某雖未與公司續約,但雙方對現狀無異議的,視為雙方已續約。

    法律條款的鏈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為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您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則屬於“合同到期”的問題。 “合同期滿”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為原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表示反對,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雖然在成立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後仍為原用人單位工作的,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但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無期勞動合同,並依據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雙倍工資從合同期滿次日起計算,乙個月內不續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的起始日期為勞動者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次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早期崩潰。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為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原用人單位的工作;

    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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