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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因工傷原因造成的,均應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的,儘管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建立僱傭關係,仍發生工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締結的勞動合同無效的,申請人應當以事實勞動關係為由,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並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在工傷事故中受傷,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備案的被保險人已不在其中,因此社會保險機構不會賠償。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勞動者違背其真實意圖,欺詐性地導致對方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一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需要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使用假身份識別工傷,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即使成功,一旦曝光,也會被追究社會保險欺詐罪**,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誠實守信是乙個人的本分,員工不宜冒用他人應聘。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取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以騙取的社會保險費,並處以欺詐所得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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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你進廠,為廠做事,就是工廠的員工。 他們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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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傷,但家庭可以要求社保、工資等權利,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遭受的傷害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1)豐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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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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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計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已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雇員被評估為5-10級殘疾,雇員和雇主可以在雇員與雇主協商後一次性支付殘疾津貼和相關費用。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工傷賠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四十八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暴力等事故而受傷的工傷。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相互毆打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More
如需辭職,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辭職通知書 切記:用人單位須簽署您的《勞動者交付及交接(檔案資料)收據》,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如繼續工作30天,可次日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用人單位辦理手續(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一次性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並向您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將違反法律。 >>>More
1、如需辭職,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通知書 切記:用人單位需簽署您的《勞動者送達及調送(檔案資料)收據》,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如繼續工作30天,可次日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用人單位辦理手續(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一次性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並向您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將違反法律。 >>>More
店員。 而一般工廠工人的兩個崗位,前者的工作比較靈活,時間也比較自由,工作簡單,工資可能比較穩定,漲幅不會大; 後者會更嚴格,工廠管理更嚴格,時間更自由,但工資波動可能更大,這取決於工廠計算工資的方式。 這要看你想找什麼樣的工作,或者你能接受什麼樣的工作,你需要什麼,如果你想要高工資,當然工廠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你不想被管理太多,你想自由,工資低也沒關係, 店員會更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