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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房屋產權證需要以下資訊:1. 購買合同(必須在買賣過程中簽署); 2、購房發票(開發商須在房屋測繪部門收房時計量實際實測面積後開具發票); 3.買方身份證明; 4、完稅證明(契稅完稅證明)(申請房地產證時繳納); 5.物業維修**付款憑證(入住時支付); 6、房地產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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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為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過戶,必須提供房產證,否則申請將不予批准,轉讓申請也會因缺少房產證而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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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的轉讓,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 登記材料,對於房屋產權轉讓,應提供權屬證明、不動產界線、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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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價取得,則應予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
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由老僕人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對房屋的歸屬作出判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供當事人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取得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以其他形式查封、限制不動產權利的裁定、決定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共同擁有不動產的; (五)權屬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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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雙方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和所有權達成協議時,法院可以通過競買的方式處置房屋,一方補償另一方,拍賣後分割收益。
3.婚前一方的財產或贈予夫妻一方的禮物是個人財產。 第1062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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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產證所需檔案有:雙方身份證件、戶口簿、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房屋平面圖、房屋驗證證明、房產完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註冊申請;
2)申請人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房地產邊界、空間邊界、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211條。
當事人在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專案提供權屬證明、不動產的邊界位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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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產權轉讓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登記材料,對於房屋產權轉讓,應提供權屬證明、不動產界線、面積等必要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實際埋葬統一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申請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不動產的權屬證明和邊界位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明是賀利氏人對不動產享有權利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明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如果記錄不一致,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冊確實存在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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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指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代表**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房屋抵押權、典當權等權利,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土地使用權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
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建房的,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縣級地方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不動產轉讓、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不動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持變更房屋權屬證明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應當更換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的,抵押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辦理。
因處置抵押房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辦理轉讓登記。
原則上,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的。 原因是銷售不能轉讓,買方的權益無法維護。 但是,有些房屋不能憑房地產證辦理,而是需要私下買賣,那麼買賣雙方必須簽訂買賣協議,並用買賣協議共同約束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