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解雇臨時工時保護工人利益

發布 社會 2024-07-2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1.用人單位在醫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2.如果員工在疾病康復後能夠完成工作,公司不得以此為由解雇該員工。 除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的外,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公司可以開除,開除應當支付遣散費。 (上限為 12 個月)。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3.明確此人合同的性質。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

    那麼這個人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有,就是正式的合同。 如果合同是與派遣公司簽訂的,那麼直接與他建立僱傭關係的是派遣公司。

    當然,無論如何,乙個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已經符合新勞動法規定的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要求。 如果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合同,則應向員工支付自無限期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4.養老保險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用,而且是以養老金的形式發放的,所以與單位解雇員工無關。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勞動者因病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也不對勞動給予補償。 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關係,但無賠償。 15年最高賠償金為12個月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願履行勞動義務的,可以支付雙倍賠償金。

    十五年後,不要放棄自己。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如果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因違紀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因刑事犯罪解除勞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每滿一年工資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5、因病、因傷解雇: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履行原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並應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病金額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金額增加的金額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6、因不稱職而解雇: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超過12個月。

    7、因情況變更而終止的: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八、因破產整頓而被解雇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並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困難嚴重,困難嚴重,需要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在公司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特別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工會和勞動者。 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辭退人員。

    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未辦理上述程式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無效。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合同期內,每遲到1年,將補償1個月的工資,並累積。 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再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補償金按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每一整年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解雇違反規定,將支付雙倍遣散費,解雇可以協商,但遣散費也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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