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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違反了勞動法。
無理數。 除非:
加班可以按照勞動法執行。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領導者允許加班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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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領導強迫員工加班,如果不加班,是不合理的,這是違反勞動法的,沒有規定不加班算曠工。 如果你的公司這樣對待你,你可以去你相應的勞動仲裁單位起訴他們。 因為曠工是指您的正常工作時間,沒有完成休假手續。
加班是正常工作之外的一種勞動,勞動法要求一定的報酬,沒有規定加班必須強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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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講道理,但我們是最脆弱的群體,不聽話,不容商量,我們還能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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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違法的,是違反勞動法的,加班是自願的,不能強迫,也不能以威脅的方式強迫遵守威脅,不加班就算曠工,這是公司領導沒有法制意識的表現, 如果真的做到了,那麼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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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不合理的,公司沒有強制執行員工加班的權利。 因為加班是自願的。 如果超出勞動法規定的加班範圍,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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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不合理違法的,如果不想做,直接去找老闆,向局裡匯報情況。 但那些能夠接受繼續工作的人將不得不忍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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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絕對是不合理的,長此以往可以去工商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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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一定是不合理的,但如果它不合理,那又能是什麼呢? 要麼忍受,要麼滾動,沒有辦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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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可以收集證據,也可以向勞動局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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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強迫員工加班,員工自己加班,所以公司說公司的這種做法也是不合理的,是錯誤和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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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必須徵得勞動者同意。 加班工資按加班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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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領導強迫員工加班是不合理的,嚴重違反了相關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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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嚴重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理有據地進行抗辯,也可以保留證據向相關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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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領導強迫你加班。 你的表演工作還沒有完成,你的家庭包是當之無愧的。 讓我們謹慎對待這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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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拒絕加班不視為曠工,因為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並徵得勞動者同意,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加班,那麼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職工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被遺漏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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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加班是違法的,但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勞動者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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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的答案如下: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用人單位應當徵得勞動者、工會同意安排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危及生命安全的原因, 員工的健康和財產安全,亟待處理;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3、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期的停工期對裝置進行檢修和保養; 4、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中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旺季農產品副產品採購、運輸、加工的緊急任務。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院投訴,勞動監察院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對受傷職工處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延長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勞動者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的肆意理由,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標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每個被侵權的人。勞動部《勞動者勞動時間規定實施辦法》勞動部發〔1995〕143號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的, 嚴重威脅人民群眾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衛生,亟待處理的事故或者其他原因;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三)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共假期的停工期對裝置進行檢修和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國家未安排的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採購、運輸、加工的緊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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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加班不算曠工,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第四十一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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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安排加班,並徵得勞動者同意。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不去的,不算曠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一般不超過一分鐘;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理論上是合理的。
但理論上還是理論上實際做到這件事注定不受歡迎,我們公司做到了這一點,然後很多人跳槽了,但是公司也沒關係,你也說是受了金融危機的影響,你離開了他再招人,絕對不怕招不到人。 所以它足以讓你定期休息。 然而,更好的公司通常願意支付加班費(雙倍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