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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用人單位在安排加班時應當提前制定加班計畫,已成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應當通知工會,並徵得職工同意。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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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勞動者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也要與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能直接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也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的員工不得拒絕。
此外,禁止用人單位為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安排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員工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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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雇主不能強迫員工加班。 加班必須得到員工的同意,如果強迫員工加班是違法的,員工有權拒絕。
如果是因為生產的需要,可以要求工人加班。 強迫加班者,將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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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撤股前需要承擔債務。 如您在提款前未簽訂提款協議,您將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
如果您有提款協議,則不必承擔債務。 退出協議是退出方要求公司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變更登記的必要檔案。 退出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因特定原因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時,與公司同一家公司簽訂的協議。
無退出協議,股東不能退出公司,否則視為公司未退出公司,債權人仍會就退出後公司產生的新債務向退出人主張債務; 在無退出協議的情況下,退出方仍將對股權轉讓前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出後公司產生的債務,以保護退出股東的權益; 如果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出人不再承擔公司在退出前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優先償還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應當按下列順序償還: (一)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喪葬費; 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債權的,應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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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不得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安排: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安全和仿製品財產安全,亟待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故障影響生產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3、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期的停工期對裝置進行檢修和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國家安排的其他計畫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在完成農副產品的採購、運輸、加工等方面的緊急任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對加班工人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日之外為未成年工人、懷孕女工和哺乳12個月以下嬰兒的女雇員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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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理論上是合理的。
但理論上還是理論上實際做到這件事注定不受歡迎,我們公司做到了這一點,然後很多人跳槽了,但是公司也沒關係,你也說是受了金融危機的影響,你離開了他再招人,絕對不怕招不到人。 所以它足以讓你定期休息。 然而,更好的公司通常願意支付加班費(雙倍工資)。 >>>More
人們一生都在努力奮鬥,為了能夠實現自己理想的生活,我們每個人在前半生都在努力,也就是在後半生,我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 而工作對我們每個人來說都很重要,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有很多時間會用到工作上,因為乙份好的事業除了自己收穫得到相應的回報外,更多的是讓自己喜歡這份工作,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在自己理想的職業中工作, 而且在這個職場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情,與人相處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更不用說和老闆的關係以及一些公司的決定了。 >>>More
1、沒有解雇這回事,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但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企業以口頭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無效。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