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開發商並沒有刻意隱瞞購買房產的嫌疑。 因為開發商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出售房產的過程中,已經明確說明只有50年的產權。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通常希望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買到自己的房子。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在買房的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會讓這些人心中有一種無法接受的感覺。
同時,也會對這些人的內心造成特別強大的壓力。 <>
業主表示,房屋的產權由70年改為50年。
首先,位於珠江街道的巨集城麗景花園小區於2018年推出,但最近有業主表示,他們的產權已經從70年變為50年。 本案中,與開發商發生了很大的糾紛,這些業主表示,在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70年的房產權。 然而,在申請房產證的過程中,發現70年的產權變成了50年。
而在這種情況下,讓主人有一種無法接受的感覺。 <>
開發商並沒有刻意隱瞞嫌疑。
其次,在此事件發生後,開發商還明確表示,在出售房產的過程中,銷售營銷中心的相關檔案均表明該房產的產權為50年。 但是,在訂立貨物銷售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相關版本發生了變化。 因此,業主將被允許簽署貨物銷售合同,並被視為他擁有70年的財產權。
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
最後,我個人覺得,經過這次事件,通過法院的審判,我一定能夠給業主乙個合理的解釋。 同時,也希望每個開發商在出售房屋的過程中,能夠選擇明確告知消費者房屋的年齡。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減少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
-
應該是開發商故意隱瞞情況,沒有哪個業主會花同樣多的錢買一套只有50年許可的房子。
-
在這種情況下,開發者確實存在故意隱瞞的嫌疑,而且開發者的行為非常錯誤,很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一開發者有義務出示預售許可,且這種出示應當是正面的、明示的,基於公平原則,如果開發商沒有採取這種正面明示的行為,可以認定開發者故意隱瞞了該行為。
-
你好, 1.如果開發商明知70年不能辦理使用權,但合同明示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則涉嫌違約或欺詐,誤導消費者。
2、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國家,無論是住宅還是商鋪,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們常說,住宅的70年產權和商鋪的40年產權,本質上是指土地的使用權。 同時,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3、如開發商涉嫌違約或欺詐、誤導消費者,雙方可協商處理當前情況。
-
一樓對土地使用期的描述非常正確! 但我想解釋另一點,這裡說的40年、50年、70年,就是說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規定的年數,住宅出讓的最長期限是70年,也就是最長70年,50年自然是沒問題的!
你在青島,我知道和大連一樣,是房產統一管理的地方,就是只有乙份房產使用權證,沒有單獨的土地使用證,就會引起購房者的誤解。 40年和70年是指單獨使用土地,一旦房子是**,就是你一生的私有財產。 只是房管部門合二為一,才造成了這種購房者的誤區。
如果你問50年後怎麼辦,我會告訴你——只需支付土地使用費(土地轉讓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寫的土地用途是“住宅”,但房產證上沒有寫成住宅,那麼開發商就有問題,屬於開發商改變土地用途。
-
購房合同上寫著產權70年,產權只有40年,是不是被開發商騙了? 該怎麼辦?
去打官司,看合同。 是新房子嗎? 然後必須追究開發人員的責任。
-
開發商承諾的70年與實際50年不符,是惡意欺騙!!
-
如果你有錄音或其他證據證明開發者有意欺騙你,你可以找律師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
70年是標準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50年是商業建築用地的使用年限。 70-50是指開發商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商業建設。
-
看來這所房子現在已經50歲了。
1、根據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住宅用地使用權轉讓期限最長為70年。 也就是說,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為70年 >>>More
從專業的法律角度來解釋這一點,那麼70年後,這所房子仍然是自己的。我們買房的時候,土地是有期限的,我們的房產證也有期限,但是這裡我們要弄清楚乙個問題,房子是我們買完之後就歸所有了,所以房子是永久性的,但是有乙個問題,就是土地到期了可以續期, 不是說土地到期後房子就沒了,這個問題必須清楚。 >>>More
房地產產權證和不動產證之間沒有根本區別。 新房地產登記證的封面與目前的產權證非常相似。 紅色封面上印有國徽,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產權證書”字樣。 >>>More
土地屬於國家,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用於其他目的,但必須補償您的房屋,因為房屋的所有權是永久性的。 70年產權是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由開發商從土地開始計算,並明確規定住宅產權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