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不動產權屬

發布 社會 2024-07-1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不動產權的歸屬按照下列規則確認:

    1、確認不動產權屬最直接的方法是依靠登記記錄。

    不動產權的設立、轉讓、變更,通過登記向社會公開,使公眾了解某一不動產所形成的物權狀況。 登記制度對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其作用是確定產權的歸屬,解決產權衝突,保護交易的安全性。

    具體來說,就是通過登記,才有可能確定誰擁有某種不動產權,而登記中記載的權利人,其實就是對物權歸屬的法律認定。

    換言之,登記中記載的權利人是享有法律承認的權利的人。 即使註冊有誤,也只能推定註冊中記載的人是權利人,直到變更登記。 一旦實施登記,就對物權作出了最有效的定義。

    在這些情況下,第一步是根據登記記錄確定不動產的所有人。 也就是說,誰註冊了,誰就是房子的所有者。

    2.在所有權轉讓過程中,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別。

    在實踐中,許多人經常混淆合同效力和登記效力之間的區別。 甚至有人認為,合同是確定不動產權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確表明不動產的所有人是誰。 對於不動產權來說,登記是確定物權人最直接的方式,而不是雙方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後者只是債權的依據,而不是物權。

    必須改變產權由合同決定的觀點。

    登記是為民事權利的變更而設立的,是物權公示的一種方式,在登記前,當事人已就不動產轉讓達成協議,合同關係已經建立並生效。 此時,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將註冊與交易的有效性混為一談,則因各種原因未註冊的交易無效,不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

    同一不動產存在多項權利的,按照下列規則區分權利的繼承。

    同一不動產存在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權的,首先,所有權人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 所有權和抵押權優先於作為物權通過合同獲得的其他債權。 第二,已登記的權利應優先於未登記的權利。 全部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項物權,先登記的權利應當先實現。

    此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的設定必須登記,否則將無效。 在註冊抵押貸款中,較早的抵押貸款優先於較晚的抵押貸款。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或消滅,原則上必須登記,不予登記的物權不予承認,物權的變動也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不動產權的設定需要登記。 我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和變更以不動產權登記為標誌,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物品的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中登記時即告完成。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應當依法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書。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第215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後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襪子銷售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不動產權的設定,依法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予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均以產權登記為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14條。

    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消滅,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登記在不動產登記冊上發生。

    第215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放棄合同當事人對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另有約定外,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不動產權的設定包括: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沒有註冊,它將無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權的設定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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