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審的情況下,再審審查和備案等同於啟動再審

發布 社會 2024-07-1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存在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存在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報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確有錯誤的,必須報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或者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如果它發現存在真正的錯誤。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存在確有錯誤,可以依照檢察監督權提出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文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確有錯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不停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提起再審,法院必須首先對案件進行審查,滿足條件的則啟動再審程式,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1.【先審查案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必須先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複審。 條件滿足的,啟動再審程式,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再審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2.【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提起再審的法定條件】。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捏造的;

    (四)對原判、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未進行辯論的;

    (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不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能力人未由法定人代理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其訴訟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

    (十)未經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要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再審複審立案等同於啟動再審。 立案後要複核,三個月內,如果滿足再審條件,將裁定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書面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40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組成合議庭審判員。 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為奇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為一審的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式單獨組成合議庭; 原為第二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分別組成合議庭。 第124條.

    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形下處理下列訴訟: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起訴的,在不允許起訴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許離婚或者通過調解和解離婚,或者維持收養關係的判決、調解,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鏈式抗辯:申請再審的流程是:

    1.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再審申請,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2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作為自願撤回上訴處理的,應當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 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不停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一)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式 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式和判決效力,主要以案件原審情況為依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依照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依照第一審程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根據法律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必須單獨組成合議庭。

    (二)原判、裁定執行中的問題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作出再審決定的案件,應當作出中止執行原判裁定,並由院長簽字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書應當明確中止執行原判決為緊急事項,可以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暫緩執行的決定, 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後10日內作出書面裁定。(三)再審案件的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後,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同時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的,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對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判決,二是以裁定方式撤銷生效判決、裁定,發回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後,發現生效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將生效判決、裁定人發回民事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理案件的審判員、書記員應當迴避,但沒有迴避的, (2)作出判決時沒有**應依法審理的**,(3)缺席判決,沒有依法傳喚當事人,(4)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5)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裁決(6)。其他違反法定程式的,可能會影響案件的正確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作出再審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再審決定書。 在再審期間未停止執行原判決、裁定,但被告人可能通過再審宣告無罪,或者原判減刑,導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原判決、裁定, 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措施。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提起再審的三種方式如下: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 它是指向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調解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再審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認為有法定的再審理由。 對存在再審理由的判決違反了正審理念,對當事人不公平,也損害了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因此根據民法原則,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

    2.檢察院抗訴、再審。 民事檢察反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符合檢察反訴法定條件,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訴訟活動。 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其他國家在不涉及公益案件的民事訴訟中涉及檢察官;

    (三)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是指法院依其審判許可權對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提起再審。 法院的這項權利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備受爭議,但新的《民事訴訟法》仍然保留了這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確有錯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

    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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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7-14

不理解你的意思,《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再審的條件和程式。

4個回答2024-07-14

1.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依照再審程式作出再審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審判、指定再審或者自行再審的裁定,並應當包括中止執行原判決的內容。 案件決定重審後,中止執行原判,不撤銷。 這是因為在決定再審時,雖然已經發現原判確實有誤,但再審的決定只是程式意義上的決定,無法確定原判是否確實有實質錯誤。 >>>More

5個回答2024-07-14

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原審不服,有權向生效判決作出地上一級法院上訴,但只有上級法院同意審理案件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審理案件,才能作出再審裁定

5個回答2024-07-14

執行不受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得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 >>>More

5個回答2024-07-14

(一)本院作出生效判決後依法進行再審的各類刑事案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