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何獲得經濟補償? 200

發布 社會 2024-07-21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1、您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補償標準是工人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在您的情況下,您應該獲得 2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指的月薪是指你合約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薪金(2008年12月26日前)。 2、勞動關係已經建立,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貴公司簽訂合同的時間不會超過乙個月。 只有在雇用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因此,合同期滿至2009年1月5日的工資應按照同工同酬原則計算,並按您之前崗位的工資計算。

    它不能算作雙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遣散費。 此外,如公司未在合約期滿前1個月通知員工不續約,亦須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即1個月的平均工資)。

    首先,遣散費的單價是解除僱傭關係時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即12個月的工資總額加上該期間的津貼、年終獎金等所有費用除以12。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費、津貼、津貼、年終獎金都應計入工資總額,是扣除保險稅扣除前的金額。

    其次,補償期:遣散費的最長期限為12年,也就是說,如果你在一家公司工作超過12年,你仍然只能得到12年的遣散費。 在這家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單位工資,6個月後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部分按半個月單位工資支付(08年後)。

    如果你的工資很高,超過你所在地區員工上一年平均月薪的3倍以上,你只能用3倍作為上限。

    最後,如果您的工作年限跨越 08 年,您需要分別計算 08 年之前和 08 年之後。 08年以前,不足1年的部分可以算作1年,08年以後,6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下按1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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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一般情況下,公司月平均薪酬為N+1。

    2.對孕婦和工傷還有其他規定。

    3、雙方當事人在限時合同期滿後可提出中止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根據工人的實際工作年限,乙個月算作乙個月,半年以上算一年以內乙個月,八年以內算乙個月,以此類推。 例如,如果 A 已經工作了 3 年零 7 個月,則遣散費應按 4 個月計算; B已工作3年零5個月,遣散費按月計算。

    遣散費基於過去 12 個月應付的平均工資金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被解雇,則需要支付遣散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為公司工作的每一年,您都應獲得乙個月的工資補償。 工資基數是根據您過去一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要求按照原有條件或者條件較好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勞動者無需賠償,其他情形中用人單位無需續簽合同的除外。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帆船工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試用期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1、按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宴請應當支付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遣散費=補償時間 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計算:是當月所有應付工資的數,是扣除人身保險和公積金前的數字。

    3.應該有年終獎。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提問者的後續問題。

    公司只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我要求補償經濟盈餘不續約或簽訂無限期合同是合法的; 如果公司同意協商不續簽經濟補償合同,正波能否要求計算就業年限,並可要求最低經濟補償金額。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如果工廠不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向員工支付勞動合同終止的遣散費,即支付員工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標準是:

    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發放1個月工資,工作不滿6個月,發放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遣散費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2)員工工作滿半年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應支付員工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4)員工月薪高於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由直轄市或公司所在區市人民公布,按員工平均月薪3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

    5)遣散費的計算按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6)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1、續簽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在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充分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中確定的納比的權利和義務,不終止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續簽勞動合同與訂立勞動合同相同,應當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事項: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因工病、工傷,經確認已達到規定殘疾程度,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續簽勞動合同時,要求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願續簽合同,但未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期限如何,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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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此外,雇主不會允許雇員繼續工作,否則雇主將承擔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More

8個回答2024-07-21

你好! 您應該根據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獲得遣散費。 >>>More

13個回答2024-07-21

公司合同到期無法續約,看來沒有補償了。。

13個回答2024-07-21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