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小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定、不禁止的行業,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人數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股份的股東在其認購的股份範圍內對公司負責。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返還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任管理人的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
法律分析:小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小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定或者禁止的行業。
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萬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從事國家不限禁止的行業,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員工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
小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如下:符合條件的小規模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定、不禁止的行業。 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萬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8萬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
1、符合條件的小微利企業是指國家不限定、不禁止的行業;
2、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萬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
3、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員工人數不超過80元,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待遇。
1.實施稽核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按四肢間實際利潤預繳方式預繳的,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20萬元, 可享受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半稅政策。 如果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平均數預繳企業所得稅,可享受小微利企業減半的減稅政策。
2.小型和低收入企業實施核准徵稅有兩種方式:固定稅率稅和定額稅。
採用固定稅率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一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當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享受優惠政策; 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半稅政策。
對採用定額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減少額度,並繼續採用固定金額徵稅方式。
3.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本年度新設立的微利、微利企業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享受減稅政策; 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半稅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何經振業,小禪粗小利潤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定、不禁止的行業,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的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員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工人人數。 所謂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按照企業全年季度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季度末)2;
全年季度平均值 全年平均值之和 4;
年中開業或終止經營的,以實際經營期間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進一步規定了小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自1月1日起, 2014年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其所得按50%的稅率減定為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More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進一步規定了小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自1月1日起, 2014年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其所得按50%的稅率減定為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More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進一步規定了小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自1月1日起, 2014年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其所得按50%的稅率減定為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