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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國企,先不說老員工,咱們說中層人員,按理說他們應該有意識,其實他們比老員工更難服務。 中層人員,一男一女50,退到二線,拿了80%的待遇去釣魚。
空降兵的上司不適應,就發了檔案,請退役的二線老同志來上班,還特意騰出了乙個大辦公室。 年底,上級來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空降兵的老大得到了最多的差評。 老闆翻了個白眼,也沒再管他們了,大辦公室後來被改造成了撞球室。
從領導的角度來看,在他們退休之前,不要在公共場合讓我難堪,不要給他們寫信,不要盯著我的晚餐,感謝上帝。 這些老同志,沒有人比他們更了解單位裡的大事小事,他們百分之百地惹你,別的都不說了,到了上級的檢查或者年終考核,都會給你乙個差評,領導也說不清。
工資不是從領導的口袋裡掏出來的,正式工人的身份(沒有固定期限)不是領導設定的,在他的指揮下工作的人也不缺(一般人都是膚淺的),領導都是精明的人,為什麼要招惹這些老同志呢?
這些都是表面現象,其底層邏輯是領導者知道他們必須維護工作場所的規則。 過去老同志不工作可以退休,現在的老同志是這樣,未來的老同志也應該這樣。
這是國有企業的特點,也是一種穩定的福利。 他們老了,像這樣; 你老了,不是這樣嗎? 這種福利待遇是一脈相承的,領導們要求這種“好規矩”一直延續到退休。
大家都有這個期待,所以到了一定年紀的人對此很熟悉,只有剛畢業的黃瓜蛋不習慣,因為他們還早要退休,臨近退休的時候,抱怨的比前一年的老頭子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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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老員工有一定的資歷和服務年限,國有企業領導沒有資格隨意解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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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她比較受歡迎,所以在解雇她之後,別人會認為這個領導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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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她工作努力,值得尊重,即使到了退休的年齡,也不影響他的工作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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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老員工畢竟在國企工作多年,辛苦無功,若是貿然開除,別人會批評他們,所以領導不敢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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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老員工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他們以前工資低,現在工資漲了,他們也退休了,他們一輩子都覺得委屈,沒有享受到更長的發展紅利,心裡有些怨言,領導知道,理解。 其次,在老員工中,有覺悟度高、覺悟很強、無意識的人,無意識的人主要是親戚家,老來皮、大刺,尤其是親戚家,關係和利益複雜,領導可能怕他們,也可能利用他們的關係,領導已經得到了好處,怎麼敢關心這些有權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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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這些老員工已經工作了很長時間,他們也知道公司的流程可以幫助公司做很多事情,所以領導不會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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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是國有企業單位,這些員工才有合同,有機構,所以領導不可能輕易解雇員工,必須得到各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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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有企業的員工是國家雇用的,所以領導一般沒有解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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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老員工資歷很深,突然解雇可能會有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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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這些國企平庸的老員工工作了很長時間,也有一些人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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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領導不敢開除他們,而是他們覺得老員工的實力水平已經相當穩定了,有他們支援新員工的工作也是一件好事,所以他們不會開除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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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這些老員工其實對公司有一定的貢獻,對公司的事情也瞭如指掌,所以老闆也很注重感情,不敢不屑一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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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員工在公司待了很久,公司領導沒有權力解雇他們,沒有犯什麼大錯就沒有理由解雇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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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員工都很謹慎,平時不會犯什麼大錯,而且這也是國有企業,所以不能隨便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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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這些老員工在公司有很深的閱歷,人脈範圍很廣,所以領導們不敢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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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為這些老員工掌握著重要的生產資料,如果被解雇,可能會導致生產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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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這些國企的老員工,他們的資歷特別深厚,也懂得很多,所以這些領導才不敢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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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有企業不能隨便解雇乙個人,都是營業機構,除非退休,否則可以離開,否則就沒有資格解雇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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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老員工能給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因為經驗比較豐富,所以有些領導根本不敢開除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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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以前也是公司的棟樑,後來因為一些事情變成了這樣,領導有時候會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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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不允許他被解雇,而是國有企業的員工從總經理到普通工人都籤了同樣的勞動合同,經理也是工人,不敢輕易辭職,也不忍心辭職! 其次,國有企業與員工簽訂無限期合同,即永久合同,輕易裁員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國企招收的年輕人很多沒有人員,但新來的年輕人也是工作的骨幹,不屬於領導想開除的群體。
長期以來,國企員工都是有組織的,不合格的員工大部分時間只能調配,不能剝奪乙個人屬於工廠的身份。 這種意識,隨時隨地體現在國有企業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和工作氛圍中。 在這種環境下,解雇不是解決問題的常規方式,也沒有意識到“這個人做不到就可以被解雇”。
就算你不想要這個人,你還是要向領導或者相關部門投訴,想辦法除掉這個人。
在像國有企業這樣的環境中,解雇是乙個非常突然、炫耀和不尋常的事件。 做出決定的當事人不僅要承受無形的壓力,還要面對現實中的很多瑣碎的事情
因為國企很少下放權力,所以要解雇乙個人,可能要層層匯報,可能要一遍又一遍地向你的領導和相關部門解釋,為什麼一定要辭掉乙個沒有明顯錯誤的人(業績不好不是明顯的錯誤, 但前提是你揭露經濟、政治和工作方式的問題,並在工作中戳乙個大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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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一般不被判刑,不予開除; 關於個人辭職的另一件事! 上世紀90年代,我在一家國企當車間主任時,遇到乙個新入職的工人,自稱是國有企業的合同工。 這個人被分配到團隊沒多久,班長就告訴我,這個人什麼都沒做,也顧不上,就讓我把他調走吧!
我和這個團隊的其他工人一起做了乙個調查,確實如此! 該怎麼辦?
這樣的人會被調到哪個團隊<>? 哪支球隊想要他? 現在他負責球隊; 如果把他調到一支球隊,豈不是另一支球隊是乙隻邊路鳥?
無奈之下,我找到勞動部,想把他送回勞動部。 勞動部代表廠(礦)領導給我上了一課,說我把矛盾交出來了! 最後告訴我:
解雇被招聘的工人是不可能的,當他們被分配給你時,你必須照顧他們; 不工作也沒關係,只是不要惹麻煩!
沒辦法,如果你能招募到他們,這樣的人就必須被培養出來。 後來,單位經常有工傷或退休員工住院,單位需要派人照顧,而這個人就成了我們車間照顧住院員工的“專業戶”,工資少不了;年終,他將獲得早金獎勵,他不可或缺! 將近30年過去了,我從一家國企辭職十幾年了,聽說那個人還在那個車間混;沒有人敢關心他,更沒有人敢解雇他!
這樣的人在國企裡不少!
在國企工作過的人,或者是國企的現任員工,都知道我說的情況! 從1984年開始。
從那時起,國有企業的職工一直是全民的合同工,這與過去的國有企業職工不同。 也就是說,當合同到期時,員工不能續約,單位也不能根據你的表現續約,這是雙向選擇的。 當然,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讓員工丟掉工作,只有在員工受到刑事處罰或失蹤時才不續簽勞動合同。
員工因工資過低、待遇不好、合法願望無法實現等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自行辭職。 這就是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區別。 應該說,1984年以後,國有企業不再有正式工人的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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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可能直接解雇。 因為勞動法規定這是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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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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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基於以下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妨礙笑聲,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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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輕易辭職,尤其是國企、央企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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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裁員會導致企業虧損! 領導在想:讓員工解雇自己才是最好的辦法! 這叫“壞招”,倒霉的永遠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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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國企是國有的,不是國企的領導,所以不管是不是被開除,都不影響國企領導的待遇。 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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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告訴你的? 以前有買斷資歷,現在要開除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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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非全額,去濰坊石大府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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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輕易辭職,尤其是國企、央企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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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國有企業可以解雇工人,民營企業和外國企業也適用同樣的法律法規。
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合同並解雇勞動者。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予賠償。 其中,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原因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動協商達成協議,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者所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滿半年但不滿一年的,給予一年的報酬,對物業部門不滿的,給予半年的報酬。其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無論我們在哪裡工作,或者在與家人和朋友的互動中,如果我們想被別人尊重,我們首先要學會尊重別人。 就算別人犯了錯,但畢竟是廠長,應該尊重別人,因為出了什麼差錯,他會承擔的,而不是我姐姐這個普通工人。 如果不是運氣好,就算姐姐是一匹馬,沒有馬的老闆,她也早就回家種地了,而不是公升職,會負責生產車間。 >>>More
應該是,因為現在的社會很現實,如果你在某個單位工作,你想繼續在單位工作得更好、更順利,你要為你的領導和上級做一些工作,比如送禮物或者說一些好話來討好他們,因為人們喜歡聽好話聽話, 這樣領導以後的工作就不會故意讓你難堪。
與人打交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每個人的性格和教養都不同,很難真正了解對方。 那麼,你如何與公司領導相處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