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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行為確實違法,如果要求員工加班,就應該給員工加班費,否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在鄭州的一家公司,老闆經常要求員工自願加班,卻不給他們加班費,這讓大多數員工很不滿。 而這一次,因為老闆沒有要求他們前一天加班,所以他們沒有主動留下來加班,而是下班後馬上回家,老闆發現後,直接扣了他們乙個月的績效工資。
因為大部分員工都是90後,生存壓力不大,就算辭職也能找到類似的工作,所以想離開。
但為了老闆扣的績效工資,他們想拿回來,於是就來了****。 公司負責人回應稱,他們當天已經告訴員工需要加班,但他們直接離開了,他們會按照公司的規定扣除他們的績效工資。 後來,記者在雙方之間斡旋,老闆也承諾向這些離職員工支付原績效工資。
現在很多公司實行加班制,有的公司會給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而有的公司讓員工無償加班,我對讓員工自願加班的方式非常反感,因為我覺得這種老闆很不合情理。
畢竟作為乙個低階員工,每個月都有幾千塊錢的工資,不僅用來付房租、水電,還要吃飯、坐車,老闆占用了員工的私人時間,不給員工相應的工資,可以說是把員工當牛羊。 但即使是牛和羊也必須放牧才能生存。 為員工著想的公司往往留不住人,一般不敢辭職的員工年齡較大,而年輕員工有勇於拼搏敢闖,老闆太怪異,他們不能容忍。
加班已經成為年輕人的常態,但我認為如果我們能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就沒有必要加班。 有很多員工在加班時不做任何正經的事情,而是偷懶,假裝努力工作。 如果以後遇到老闆要求無償加班的情況,我們準備下班的時候一定要去相關部門向他投訴,這樣才能讓更多的其他員工免於水火。
當然,很多員工為了不丟掉工作,會選擇默默忍受老闆的行為,如果你還年輕,我覺得沒有必要忍受,因為你可以找到比這更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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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做法絕對是違法的,違法的! 員工權益受《勞動法》保護,加班必須按照員工的意願進行,加班必須支付平時工資的三倍。 此外,其他員工沒有違反公司規定,老闆無權扣減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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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做法被違反了。 加班本質上超出了正常的工作量,不能是強制性的,所以我相信員工可以選擇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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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違反勞動合同,畢竟合同要求老闆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員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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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因為他違背了員工的意願強迫加班,擅自扣減工資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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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做法是違法的,違法的,因為有些員工不願意加班,就拿集體扣工資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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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違法的,老闆違反了勞動法,員工有權拒絕加班,老闆不能因此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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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老闆的做法是違反規定的,我覺得老闆的做法非常苛刻和不人道,也是對員工的壓迫,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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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逾期未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你好! 接吻,不讓員工加班,這並不違法。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有強制加班,則屬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但如果不允許勞動者增加歐芹類的損失,則不屬於違法行為,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本法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結算金。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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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意加班的員工不得扣除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暗中強迫勞動者加班。 因此,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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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允許加班一般不違法,自願加班不需要加班費,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繼續工作或者超出規定工作時間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對勞動者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等給予合理報酬。 對於工人來說,加班費是對過度工作的一種補償形式; 對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阻止用人單位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我不敢簽字,我不能簽字。 如果不是加班、休假、工資這些字眼,我幾乎要以為黃世仁逼迫楊白勞簽了賣契。 難道這家公司真的厲害到竟然敢制定這樣的協議讓員工簽字,其中很多條款都是公然違反勞動法,完全無視法律。 >>>More
說到加班,大家可能都有被拒絕的心態,那麼為什麼華為員工這麼喜歡在公司加班呢? 事實上,作為華為的創始人,任正非曾經說過,如果員工對金錢有慾望,那麼他就會有工作的熱情和動力,這也是華為員工如此喜歡在公司加班的原因。 至於有沒有效果,相信大家一眼就能看出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