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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否有必要承擔,完全取決於實際情況。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不得超過勞動者月工資的20%。
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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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作中不小心損壞了公司的東西,如果不是太值錢,公司也不會追究,畢竟不是故意的,適當的賠償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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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它不是完全由個人承擔的,因為畢竟你不是故意的,只要沒有違規,通常只是象徵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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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原因造成單位財物損壞的,單位有權向個人主張賠償。
但其實只要不是特別值錢,一般單位也不會追究。
可能是老闆太吝嗇了; 二是物價很貴,會給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 3.員工故意這樣做,或者老闆趁機把人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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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吧,如果你不說別的,就說你打了什麼壞事,那你肯定是要付錢的,對吧,但是如果老闆說你不需要什麼都陪著,或者乾脆不需要你陪著,那你就不用陪著,因為如果有人提醒你不恰當地惹上來, 那就是別人的理由了,如果只是老闆就是你搞砸了,如果你連都不想承擔,或者老闆沒有承擔的打算,那你就得承擔,因為理論上和實踐上你都應該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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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這個東西在公司的價值,不管是主觀的還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我覺得如果是無意的錯誤,那麼領導也可以原諒,如果是主觀的、有意的,那麼一定是原來的代價來補償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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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賠償,畢竟你不小心弄壞了,主動承認並承擔責任,與領導溝通良好,輕裝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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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故意壞的,也不需要全額賠償,所以辭職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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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公司的態度,如果願意承擔,我負擔不起,還得多做一些,不然會心煩意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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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的經驗,這都是個人的。 之前,公司裡有個小夥子把公司的玻璃門砸壞了,老闆讓他自己修好更換,公司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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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過程中的損失也是要由你自己賠償的,因為畢竟這是你自己的錯誤,如果是你自己的意外,公司也要賠償你自己的工傷。 而且如果你在洪湖工作的時候弄壞了公司的東西,你也要按照價格賠償,如果你和公司關係好,公司不會追究,你也不需要賠償。 盛宴正在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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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工作送彎塵不小心弄壞了公司的東西,這當然需要個人賠償,但一般情況下,只要你如實向公司老闆坦白,表示願意賠償,一般來說,公司不會太在意那些不是很值錢的人, 並且不會讓你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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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它是什麼,消耗或非消耗,主觀故意或非主觀故意,並非所有物品損壞都必須得到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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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不得超過當日工資的20%。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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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的價值可能不要求你承擔,但如果價值大,雖然你粗心大意,不是故意的,但公司還是要你承擔主要責任,甚至需要你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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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太值錢的東西,公司就破不了,如果是貴重的東西,大家可能都要拿出一部分,但不會是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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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應根據損失的大小和過失程度確定,通常為部分損失,每月從工資中扣除的金額不超過工資的20%,剩餘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體制。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各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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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損壞需要賠償,但一般不需要按貨物原價賠償,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賠償,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1.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未履行職責,違反忠於職守義務,保護和促進用人單位利益,嚴重過失或者故意利用職務謀取私利的, 對用人單位的有形和無形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鬧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損壞,非故意的,則不能賠償,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沒有損壞,則必須進行賠償,其次是損壞物的價值,價值大,可以全額賠償,而只能支付部分賠償的前提是與單位討論, 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調解機構向公司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一審結果不滿意的也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第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犯他人智財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加害人均無過錯的,雙方依照法律規定分擔損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協商不一致的,應當一次性支付賠償費; 如果確實難以一次性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權方有權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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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損害是由您的正常工作行為還是您的異常工作行為造成的。 按照你說的,如果你一不小心,損壞了,你必須賠償一定的損失,公司沒有理由讓你乙個人承擔。
擴充套件材料。 損害賠償是可以賠償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但是你不能無緣無故地扣除你的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不得無故扣除、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應按合同規定支付,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佣金等所有費用。 拖欠、扣留工資或改變工資支付方式屬違法行為,可能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並可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50%作為經濟補償。
在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後 15 天以上被視為拖欠工資。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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