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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對學生的傷害負責,但學校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學校管理存在過失或疏忽,學校應承擔一定責任,此事可以與學校協商,協商不成的,學校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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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受傷的學生應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進行區分。
1)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以外的原因受到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的除外。
2)年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以外的原因在學校受傷的,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傷學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舉證責任在學生一方。
3)凡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原因造成傷害的,均應當對侵權人負責。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或者沒有得到全額賠償的,如果被害人能夠證明學校存在管理疏忽,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校時間時,應採用“挨家挨戶”的原則,即學生從入學到離校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和教學活動。 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果有班車接送學校或幼兒園,應限制在班車門口,包括上落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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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學生有意外傷害人壽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可以向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獲得保險賠償並不能免除學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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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要看學校是否履行了職責,未履行職責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校器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原因。
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和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
(六)學校違反宴會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等活動的。
7)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
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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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負責,學校也有責任,孩子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學校,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有監護義務。 學校和家長不認為理所當然,也不隨波逐流,達成委託監護的合作模式,所以學校發生的一些事故要根據學校的過錯程度來承擔。
法律分析
學校是否應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事故承擔責任,應根據事故情況確定。 事故和責任的確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時,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其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
如果因學校、學生或相關方的過錯而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相關方應根據其行為與結果的比例承擔責任。 發生下列傷害時,學校承擔相應責任:在學校管轄範圍內及提供的相關裝置,存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 學校安全保障、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造成管理混亂、安全隱患等問題時,學校未採取有效措施; 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法定標準; 在校外活動中,未開展安全教育,對可預見的安全問題未採取相應措施; 當學校明知部分教職員工有身體疾病,不具備相應工作的資格,但未採取有效措施時;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不適合未成年學生的活動; 學生因某些原因不適合參加某些活動,但學校不予重視和處理; 當學生突然生病,但學校不予重視並採取相應措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時; 體罰,或者違反有關教育法規定; 當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時,學生在發現後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制止,造成不良後果; 當學校沒有發現擅自離開學校,或發現並未通知有關學生的監護人,在此期間學生遭受了一些身體傷害時; 其他相應的責任條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你要負責任,直接向學校索要賠償。 在校期間,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負責,屬於第二監護人,更不用說老師對你造成的傷害了。 >>>More
找個蛋糕店買個同樣大小的蛋糕,大概50-80元這個,蛋糕店可以討價還價。 然後買一大瓶可樂、雪碧汁等飲料,差不多6瓶這樣的。 那才100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