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行為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8-06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根據違反的事項確認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雙方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基本形式,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證據。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般約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商業秘密保密條款或競業限制條款,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依據和證明。

    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種有力的證據,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在舉證方面將處於不利地位,其合法權益也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 對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沒有規定的,以雙方簽字之日為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在大多數情況下,僱傭合同是同時成立和生效的。 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是指勞動合同未約定有效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勞動合同的時間。當事人簽字、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時間為準。

    如果一方沒有寫出簽字時間,那麼另一方指定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在某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的開始時間與實際履行開始時間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雙方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開始時間進行確認。

    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無效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

    1、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有效性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

    2、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這一點經常被忽視。 由於普通人對無效原因的理解存在偏差,法律將無效確認權限制為仲裁和訴訟,以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作改的,給予批評通知。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有兩部分: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是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包括: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反公平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陸濟科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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