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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當然,可以提出離婚。
首先,建議你和老公溝通一下,看看能不能聚在一起散去。 通過雙方協議爭取離婚是最好的政策。
其次,如果老公堅持不想離婚,可以直接起訴法院離婚,打官司的理由是最好是關係破裂,為老公挽回面子。 如果你的丈夫知道你處處想著他(如果你不知道,你也可以明確地指著他)不再反對你的離婚請求,並同意離婚,否則法院會立即准予離婚,這是最好的政策。
第三,如果他固執己見,或者法院不支援你的主張,你可以考慮告訴法官和其他法官他性陽痿的事實。 這是下乙個政策,我希望它不會被使用。
最後,祝你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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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法律支援你,我也支援你。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准予離婚。 “夫妻關係確實破裂”是離婚的法律條件。 “關係確實已經破裂”是乙個實質性要求,是准予離婚和不准予離婚的法律條件。
“調解無效”是程式性規定,不能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 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調解應該進行調解,很多調解無效的案件都是關係確實破裂的案件,從這個意義上說,“調解無效”是“關係確實破裂”的反映。 在一些離婚案件中,雖然“調解失敗”,但並不是夫妻關係“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重點與無效、深度與深度等差異,直接影響調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表明,“調解失敗”與“關係確實破裂”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調解失敗”與“關係確實破裂”並不相同。 因此,不應以“調解無效”作為認定“關係確實破裂”的依據。
在審判實踐中,沒有必要將“關係確實破裂”與“調解失敗”完全等同起來。 “調解失敗”也不應簡單地被用作“感情確實破裂”的標誌。 甚至不要將“無效調解”作為決定離婚的法律條件。
離婚的法律條件只是“關係已經破裂”。
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況:配偶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其他情況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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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不好聽。
你必須弄清楚你的丈夫是否很冷淡,或者他是否在外面胡鬧,不想面對你並像夫妻一樣生活。 如果是前者,為什麼要因此而離婚,離婚再婚都不值得。 如果是後者,我建議你早點離開,但你不必以沒有夫妻為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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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但證據必須是確鑿的,而且你必須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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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但它需要得到醫院的認證。 證明你丈夫對此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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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不呢。
2.你還愛他嗎?
3.你真的決定了嗎?
離開前想一想。
其實,如果真想離開通法的形式,最後是可以做到的,可是當初你愛他什麼,為什麼要在一起,難道現在就因為這個嗎? 我認為你必須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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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什麼問題嗎,帶他去醫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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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找我,我非常需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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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過乙個月沒有默契,那就是無性婚姻。
無性婚姻可以起訴離婚,夫妻享有彼此的配偶權利,配偶權利的核心是性權利,實現這些權利和義務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而雙方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兩者都是不可或缺的。 無性婚姻訴訟問題應予重視:應注意無性婚姻相關證據的收集。
如果配偶一方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無法發生性行為,他們應該首先活躍起來。 如有無效,另一方應保留相關醫療記錄。 在訴訟中舉證有困難時。
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實,當對方否認沒有婚姻生活時,案件責任方將難以獲得強有力的證據。 根據“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責任。 因此,在無性婚姻的離婚訴訟中,要確保在提起訴訟之前先取得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返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080條 離婚登記完成,或者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生效時,婚姻關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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