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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確實是法律上的,但要看你當初籤的合同,如果合同規定了工作時間,你會得到加班費;
而且經理沒有加班費,因為你的考勤不受公司的限制,也就是說,你不必像普通員工一樣每天早上準時上下班,如果你是,你就要付加班費;
當然,維修是不可能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不得支付或補修;
記住,我們是乙個弱小的群體,該協調什麼就協調什麼,該打什麼就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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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和經理之間沒有區別,只有工人和雇主的區別,經理也是工人,他們應該享受加班的雙倍工資,但雇主總是用各種理由不支付加班費,如果他們不想這樣做,他們就會與單位競爭,如果他們想繼續工作, 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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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都是這樣,為別人工作是令人氣憤的! 老闆說對的,只有你的錯,不是我的! 社會本來就是黑暗的,不要那麼擔心,學會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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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也叫工人,但名字好一點! 薪水多一點,大不了! 加班費,無論是工人還是管理員,都應該支付加班費。 具體法律規定。 讓我們回過頭來好好看看相關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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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單位都是這樣,為了生存,只能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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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先安排同休補假,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工資的200%。 如安排雇員在工作日或法定假日工作,可獲支付加班費。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發1995年第309號70號 如果員工被分配到休息日工作,則應首先按照同一時間模式安排,如果不能安排補償性休息,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應當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工作,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3)款的規定,給予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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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天天加班是好事,週六休息也不違反勞動法。 相反,它符合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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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計算在內,工資為200%。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予補休的,應當按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200%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費的依據不一定是工人的全部工資。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時,勞動合同中有工資約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中無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約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月工資的70%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計算。
在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是根據每月平均工作天數換算的,小時工資是根據日工資除以8小時。 即五一假期期間每日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
節假日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休息日的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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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週六出差的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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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計算加班費,雇主應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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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公共假期或法定節假日工作必須獲得工資的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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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要求支付加班費,《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筆者認為,《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後半部分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相牴觸,因為《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作工時制度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即根據第4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必須支付其工資的300%。另一方面,雖然不定時工作制是靈活的,但安排法定節假日工作和安排公共假期工作是有區別的,前者不能以補假的方式代替工資的300%,而後者是補假的首要考慮因素,只有在補休不能休時, 使用工資的 200% 代替補償假。
針對這一問題,《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其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的300%的費率向職工支付加班工資。 深圳的規定符合《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立法意圖。
建築工地實名管理是加快建設工地資訊化、系統化管理的基礎。 建築工地實名認證有利於加強對建築工地人員的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立全面、高效、統一的建築工地資訊化就業資訊服務體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