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有效期是否超過2年?

發布 社會 2024-08-0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超過2年的部分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基於1、適用主體是否有效,即是否為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是否依法向勞動者提供適當合法的經濟補償。 如果兩個條件都滿足,則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否則無效。

    此外,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期只能為2年,即勞動者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後2年,超出部分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但雙方約定合同期限超過2年的,也是有效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競業禁止協議的有效期最長為 2 年。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超出部分無效。 在此期間,勞動者不得自行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不得受僱於與本單位前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或者類似業務有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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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8-09

如果您已經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您需要遵守協議的內容,不得從事您原來的工作,但用人單位應按月向您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補償您,您就不能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繼續從事您原來的工作。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以在應用市場搜尋“法律諮詢”或“法律諮詢”,並在**app後與律師溝通。

6個回答2024-08-09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約定並支付遣散費。 >>>More

5個回答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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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8-09

一些雇主可能會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一般來說,如果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是有效的。 >>>More

3個回答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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