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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年的部分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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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基於1、適用主體是否有效,即是否為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是否依法向勞動者提供適當合法的經濟補償。 如果兩個條件都滿足,則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否則無效。
此外,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期只能為2年,即勞動者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後2年,超出部分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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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但雙方約定合同期限超過2年的,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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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的有效期最長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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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超出部分無效。 在此期間,勞動者不得自行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不得受僱於與本單位前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或者類似業務有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如果您已經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您需要遵守協議的內容,不得從事您原來的工作,但用人單位應按月向您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補償您,您就不能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繼續從事您原來的工作。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以在應用市場搜尋“法律諮詢”或“法律諮詢”,並在**app後與律師溝通。
競業限制是通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員工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包括現任員工和離職員工,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限制是一種默示的法律義務,對於離職員工來說,必須在競業限制協議中設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是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的。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條款,並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領取報酬。 >>>More
一些雇主可能會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一般來說,如果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是有效的。 >>>More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是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所必需的。 該問題分為兩種情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和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第一種情形中,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如果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遣散費,勞動者也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