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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防止財產的處分、轉移和滅失變得無法執行而採取的扣押、扣留債務人財產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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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如何應用應諮詢律師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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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財產保全?
1.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民事判決的實際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或者之後,採取強制性措施,限制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對當事人財產的處分的訴訟制度, 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或依職權人的申請,確保生效判決在未來能夠得到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財產保全執行開始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的外,任何單位在財產保全期間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當事人對伴隨財產保全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裁定。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措施請求,但對不涉案人享有應有的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外人不得償還債務人。 但是,人民法院不應當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案件必須是有財產支付內容的案件。 在沒有財產支付內容的情況下,不存在財產執行問題,因此沒有必要適用財產保全。 只有在有財產支付內容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財產保全;
2.必須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未來判決無法執行的案件。 這裡的“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一般是指轉讓、出售、揮霍、隱匿、毀壞本案當事人惡意占有的與本案有關的爭議財產或者財產。 “其他原因”一般是指由於爭議標的物的自身特性和其他原因,如長期貯存可能變質或腐爛的食品,導致爭議標的物被毀壞或無法儲存。
總之,只要存在難以或無法執行未來生效判決的可能性,就可以適用財產保全程式;
3.必要時,對方當事人必須申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式。 訴訟保全程式主要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 人民法院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申請應予駁回。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顫抖的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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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之前或者之後,為保證生效判決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採取的強制措施,限制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的處分。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情況必須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利害關係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主動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 命令其執行某些行為,或禁止其執行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一條的規定,在採取訴前保全或者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提供擔保的, 它應發出書面通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與請求保全數額相等的擔保;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申請預審行為保全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數額。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提供擔保和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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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財產保全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臨時措施。 財產保全是指當訴訟所涉財產或者未涉及訴訟但已處於爭議狀態的財產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使將來難以執行或者無法執行判決時,法院發出的限制或者控制債務人財產使用和處分的命令。
它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和隱瞞資產,以確保未來判決的執行。 <>
您好,財產保全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臨時措施。 財產保全是指當訴訟所涉財產或者未涉及訴訟但已處於爭議狀態的財產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時,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發出限制或者控制債務人財產使用和處分的命令, 這可能會使將來難以執行判決或無法執行。它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和隱瞞資產,以確保未來判決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的財產,責令其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對方實施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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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產採取的強制管理措施。
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 適用於一方當事人可能轉移、隱匿、毀壞有關財產,造成利害關係人權益損害,或者使法院判決難以執行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裁決。
申請財產保全的作用:
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的辦法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使其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起訴法院採取墓葬保護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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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財產保全多用在經濟糾紛中,這是大多數有過經濟糾紛的人都明白的,那麼什麼是善居財產保全呢? 究竟是怎麼回事? 下面我們就詳細談談吧,請看下面:
1.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之前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為保證將來能夠執行生效判決或者避免財產在金融調查中損失財產,採取強制措施,限制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 命令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禁止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
2. 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對爭議標的物進行處分,或者在判決生效後對用於執行的財產進行處分,防止糾紛擴大,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不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損害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利。 例如,凍結當事人的所有銀行存款將限制對方當事人超出申請人請求範圍的經營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應當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不得對與案件無關的人的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一般不得對與案件無關的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也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值。 只有在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的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這樣才能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失。
3. 財產保全費用:
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下列標準支付:
財產金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金額的,每件支付30元; 超過1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應繳納的費用不得超過5000元。
但是,您必須提供與訴訟標的相同金額的擔保。
訴訟使用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首先,在對爭議財產的訴訟中需要採取財產保全的案例必須是付款訴訟,即案件中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支付的內容。 >>>More
財產保全通常是在訴訟前或訴訟期間,當法院尚未對有爭議的案件作出判決時,即使判決後有上訴期。 因此,在判決生效前,沒有必要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即使在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不履行債務,那麼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在執行階段提供給執行法官,也可以不提供。
《婚姻法》規定,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由於合同簽訂時間、付款時間與房屋等不動產產權辦理時間不一致,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取得財產”時間的確定。 我個人認為,你的問題涉及到財產形態的轉化,雖然房子的產權是婚後處理的,但房子的財產是由你的婚前財產(即個人存款)轉換而來的,既然個人存款是在婚前取得的,所以從中轉換出來的房產也應該認定為婚前財產, 所以它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