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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訴訟法》主要是為了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認為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式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規定制定的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程式法。
第二,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起訴權和受理權。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作為訴訟標的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立行政法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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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爭議解決職能; 2.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職能; 3.制衡; 4 策略形成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訴訟制度,首先側重於解決糾紛,但與其他兩大訴訟制度有很大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 行政訴訟主要解決公眾(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間的行政糾紛,解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衝突。
作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糾紛解決方式,其他訴訟不可替代,他發揮著社會洩壓閥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 行政爭議解決職能是行政訴訟的基本職能。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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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定被告是國家行政人員(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案件是當事人起訴當局(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2.其解決的爭議是行政管理第一方與相對方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糾紛。
3.其中規定的行政訴訟是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範明確規定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申訴的訴訟。
4.行政訴訟當事人有爭議的標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5、調解不適用於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 行政訴訟是處理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糾紛的訴訟。 主要區別在於:
1)法律適用不同,前者是純民事訴訟法,後者是行政訴訟法。
2)審理期限不同,民事訴訟的第一審期限一般為6個月,行政訴訟的期限為3個月。
3)舉證責任不同,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而在行政訴訟中,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行為是正確的,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4)當然,兩者之間也有聯絡。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行政訴訟是由行政糾紛引起的,行政糾紛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如果在此過程中不是糾紛,則不是行政糾紛,例如行政機關與建築公司或**公司之間因購買建築物建造裝置而產生的糾紛,則屬於民事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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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辯論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有法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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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了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
二是規範性檔案實行審查制度。
3.復議機關完全是被告。
四、增加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義務。
5.縣級以上行政行為的訴訟,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延長申請和審理期限。
新《行政訴訟法》確立的六大制度將對行政機關產生深遠影響。 同時,也要求行政機關“頂得起訴訟”、“配合訴訟”、“減少訴訟”,最好做到“不被起訴”。 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強化法治觀念,必須履行法定職責,不能未經法律授權,必須依法執行。
推動從源頭上解決和系統內問題解決,通過信函拜訪、復議等渠道合法合理地解決當事人訴求。
學好理論是學好行政法學的基礎,掌握法律要旨,重點抓好《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認真聽講,做好筆記。 以下是我的一些經驗,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制定行政訴訟法。 >>>More
1. 答案是ACD。 究其原因,法院只審查某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其合理性。 在行政復議階段,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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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應訴的,還應當指定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這裡的負責人是指主職和副職,這裡的指派本質應發給書面授權委託書,即以後的行政訴訟中不得出現只有**律師的情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