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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有效期不是按照辭職時間計算的,而是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計算的,有效期為一年。 但是,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擴充套件材料。 勞動仲裁程式:
1、申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後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請求的決定,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請求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書面通知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事實調查、舉證和盤問、辯論、陳述。
5. 調解。 6. 調解失敗的,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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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辭職即為勞動關係終止,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提出仲裁申請。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它是指一種訴訟時效制度,即當事人因勞動爭議尋求合法權利保護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將消滅其申請仲裁的權利。
1、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2、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訴訟時效的中止。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已經中斷:
1)對對方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和救濟;
3)另一方同意履行其義務。
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應當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決定或者明確表示不予受理申請之時起重新計算。 因此,當事人要有證據意識,注意證據的保全和收集。
四、勞動報酬糾紛仲裁特別訴訟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一年。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並不能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在一些行業,特別是建築業,拖欠工資的問題比較突出,很多工人的勞動報酬要到年底才結清; 為了維持勞動關係,一些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敢對用人單位拖欠的勞動報酬主張權利。
如果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限,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限的限制。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下,不存在維持勞動關係的問題,因此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終止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申請人不得辭職。
1、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勞動者可以辭職,勞動仲裁與勞動者是否在職無關,只要在仲裁生效期限內提交勞動仲裁即可。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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