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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結合實際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以下費用一般會得到補償:
(一)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如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4)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可以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被侵權經營者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金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因調查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例如,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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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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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結合實際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以下費用一般會得到補償:
(一)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如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4)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補償費用。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給予賠償)。
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結合實際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一般情況下,以下費用將得到補償:(1)用人單位為招聘而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如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4)勞動合同約定對勞動者的補償。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因違反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造成的損失,可以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責任)。
要求我損失20%或5000元合理嗎?
還行。 合同沒有寫出一定比例的賠償。 這是基於什麼?
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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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 1、勞動合同中有相關規定的,可以按照合同規定解決。 2、實際經濟損失可直接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扣除比例不得超過當月勞動者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
3、妍金國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可由勞動者直接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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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開公司後,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出現重大過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重大過失的,要求員工承擔責任,員工拒不承擔責任的,雇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公司因工作失誤遭受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未支付工資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資; 如果他辭職,他仍然應該得到補償。 但具體金額應通過協商確定,協商或調解未導致出售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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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賠償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1、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補償金可以從員工自身工資中扣除; 或者公司可以終止僱傭合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解雇)】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單位損失是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會否扣除所有工資?
如果單位因工作失誤而丟失,可以扣除工資。 但是,雇主每月扣除的不得超過雇員月薪的 20%。 如果扣除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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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勞動者,但勞動者可以拒絕,只要勞動者不具備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雇員。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補償金額的兩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協商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三倍於勞動者直轄市人民或者市級人民公布的勞動者所在區的,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一:準備以下材料:
1、任用書(原件及影印件)或幹部調動行政介紹信(原件及影印件)或職工調動介紹信(原件及影印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