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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不具備用人資格的,應當將承包人即施工單位列為訴訟主體,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根據《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建設單位、礦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專案經營權委託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聘用的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組織或自然人。
3.首先,要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一切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是不可能通過工傷認定獲得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員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4.如果確定傷害是工傷,在傷害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等級,然後根據殘疾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額;
5.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工傷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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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人沒有營業執照,則說明主體資格不合法。 有兩種方法可以嘗試。 1、到法院起訴移民工頭,並採取民事賠償。
2、勞動部門和法院對施工總承包人施加壓力,讓總承包人(承包)單位對承包人施加壓力,然後承包人再對下面的承包人施加壓力。 這樣,您就可以根據工傷標準獲得一些治療。 但這取決於當地的勞工部門。
我提到的第二項是勞動部門不做,他們確實無法控制建築企業,他們的執法範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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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資關係,老闆直接被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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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去發生工傷的當地工傷鑑定中心確定幾個級別,通常是當地知名醫院或定點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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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農民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承包人是合法登記的用人單位代表,承包人所屬的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傷負責; 承包人所在地的單險未合法登記或者是自然人的,不具備用人單位的法定資格,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承包人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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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這取決於老闆和承包商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僱傭關係,老闆要對工傷負責。 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工人受僱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對傷害負責。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烘乾或整理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性轎車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傷或事故造成事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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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為承包人工作時受傷的,承包人與施工現場的施工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承包人在僱傭關係中因僱傭關係而遭受人身傷害,承包人當然應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承包人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發生工傷事故時,以職工所在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的,以勞務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單位; (三)單位因工作失調被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因工作原因不工作的,由被指派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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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傷,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經確定為工傷(構成傷殘的,將再次申請工傷鑑定),依法領取工傷保險金。
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由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補償金,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提前繳納工傷保險金。
法律依據: 1、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農民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雇主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雇主聘用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2. 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4、建築、採礦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專案(經營)或者經營權委託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雇用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勞動者的責任。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的存在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五、工傷保險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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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傷就醫,但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承包商和施工單位拒不支付,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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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老闆對工傷事故的發生不予賠償,建議按照流程申請工傷鑑定,然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鑑定級別確定,如果老闆不能按時賠償,可以向當地社保局投訴, 然後雙方會協調,如果老闆還是不賠償,那麼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四十八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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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老闆對工傷事故的發生不予賠償,建議按照流程申請工傷鑑定,然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鑑定級別確定,如果老闆不能按時賠償,可以向當地社保局投訴, 然後雙方會協調,如果老闆還是不賠償,那麼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搶救工作無效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然而,在建築領域,分包和非法分包很常見,許多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規定的雇主,通常被稱為合同工頭。 因此,雇員與承包商之間的關係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僱傭關係。 那麼,如果受僱於承包商的雇員在工作中受傷,他可以向誰索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