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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勞動局工作,那麼你必須與勞動局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在另乙個單位工作,那麼你必須與勞動局簽訂合同,而不是與勞動局簽訂合同,因為你與勞動局沒有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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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是排程員。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代替您與勞動局簽訂合同是合法的。 但薪水多少,以及你和誰簽訂合同並不重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期限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形式接受就業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被派遣的勞動者有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沒有同一崗位的職工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類似崗位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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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起訴勞動局是有用的。
律師分析
起訴勞動局是有用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提交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保密,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保密;
如實舉報,為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查處提供重大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14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以日常檢查、按要求審查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的形式進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託實施勞動安全監督的凳子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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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只要勞動者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該協議就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就是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與個人簽訂勞動協議,那麼沒有單位主體就不可能建立勞動判斷關係,只存在勞動關係。
1、業務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業務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應當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 對於員工來說,勞動合同對於保護員工權益非常重要。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與派遣合同的區別。
1、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 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爭議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同處理。
2、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不同。 正式雇員、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爭奪。
3、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公司可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則應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合同依法簽訂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 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拖延和滯留流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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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只要勞動者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該協議即可視為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如果職工與個人簽訂了勞動協議,則單位標的物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僅存在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已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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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勞動者工資名冊)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二)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明,如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許可證”和“服務證明”;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四)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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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公司的基本情況; 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 應特別注意試用期問題; 應明確標明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協議; 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各儲存乙份。
我們知道,籌建中的公司不是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也不是法人實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企業是指從事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 籌備中的公司是乙個獨立的會計單位,但尚未開始實質性的業務活動,因此不是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員工人數少於7人的個體工商戶,顯然,籌建中的公司不是個體經濟組織。
那麼,正在準備的公司不是雇主嗎? 根據公司的理論,公司籌備中的責任由負責籌備的發起人承擔,公司一旦成立,發起人在籌備過程中的行為追溯視為公司的行為,但如果公司未成立,發起人應承擔籌備過程中的所有債務。 因此,我們認為,準備中的公司不是雇主,而初創人才是雇主。
發起人可以以個人名義雇用員工並建立僱傭關係。 公司一經成立,發起人對員工的聘用,即視為公司對員工的聘用。 員工成為公司的員工。
相反,如果公司未能建立Rolling,發起人仍必須對員工負責並承擔所有僱傭責任。 因此,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在準備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要求發起人簽署勞動合同。 由於公司尚未取得營業執照,且沒有公章,因此無需在勞動合同上蓋章。
但員工應注意,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應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作為對勞動行為的追溯性認可,使發起人的個人行為成為公司的法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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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在勞動合同中籤了基本工資,公司可以少付社保,少發病假工資和產假津貼,在計算加班工資時,以合同中籤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因此,最好重新談判工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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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須簽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入職用人單位後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其目的是明確工作相關情況,避免後期發生衝突和糾紛。
1. 是否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在工作乙個月後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已經建立,同時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結算工資。
2、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 把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情況,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因為勞動過程非常複雜且千變萬化,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合同工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同問題作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 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業務或工作需要,確定雇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合理利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既是對合同雙方的保證,也是約束,有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 這是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經雙方達成協議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訂後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條款,如一方違約或拒絕履行本條款的規定,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1、勞動爭議賠償涉及的勞動者的工資,為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試用期內的工資。 因此,根據您表達的情況,應按照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More
經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即勞動者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從應付工資中計算,不扣除稅費。
首先,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有1至3個月的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回事,這種說法完全是勞務派遣公司愚弄員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