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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指婚姻雙方根據自由離婚原則申請自願離婚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均可撤回離婚申請,終止登記離婚程式。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項制度,其立法理由是我國對登記離婚的限制較少,離婚更方便,而這種寬鬆的政策為倉促離婚創造了機會,閃婚和閃婚現象更加嚴重, 而且離婚率高,不利於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子女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登記離婚的冷靜期條件如下:
首先,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並符合離婚條件,則暫時不簽發離婚證,婚姻關係不會立即解除。
第二,離婚冷靜期為30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在30天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四,如果雙方在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得離婚。
如果婚姻存續期間發生家庭暴力,雙方希望通過雙方協議離婚,那麼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雙方仍需經過30天的冷靜期才能離婚。
對此,有人認為,這樣會延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痛苦,不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在實踐中,一般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離婚訴訟,法院一般會在因家庭暴力離婚的情況下進行一審離婚判決, 因此更有利於通過訴訟離婚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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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家庭暴力離婚一般是司法實踐中的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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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關於“冷靜期”的規定,只有當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從中國大陸辦理離婚登記時,才會適用“冷靜期”制度,這是充分尊重和保護夫妻離婚權利和自由的表現。 這說明,“冷靜期”制度並不羨慕所有離婚情形的適用,家庭暴力的發生確實會導致關係破裂,如果去法院離婚,不存在所謂的“冷靜期”申請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夫妻雙方已通過雙方協議登記離婚,則需要適用離婚的冷靜期。 但是,如果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起訴離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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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年1月1日起,將出台新的婚姻法。 其中乙個“冷靜期”,引發了不少網友的熱議。 未來,所有想離婚的男女都會有30天的冷靜期。 >>>More